貪污瑣談

  澳門立法會爲了訂立肅清貪污的法律,擾嚷了幾年,遲遲也未見訂立和通過,更不要說雷厲風行付諸行動了。爲甚麼會出現這種情況,人們自然心領神會,洞悉其中的奧妙。
  早在一九四三年,著名的歷史學家吳晗痛感國民黨政府的貪污腐敗,曾在《雲南日報》上發表了《論貪污》一文,引古諷今,針砭時弊,入木三分,發人深省。他說:“貪污這一現象,假如我們肯細心翻讀過去每一朝代的歷史,不禁令人很痛心的發現‘無代無之’,竟是與史實同壽!我們這時代,不應該再諱疾忌醫了,更不應該蒙在鼓裏自欺欺人了。”
  據十說,閻錫山統治山西省時,有一個縣長離任他調,人民送了一個扁額給他,寫着“天高三尺”四字。縣長以爲人民歌頌他“明鏡高懸”,就把它掛在廳堂之上。到訪的客人看了這個扁額,事後都抱腹大笑。因爲這個縣老爺貪贓枉法的政績,遐邇馳名。“天高三尺”就是譏刺他剷地皮很厲害,地皮被他刮去三尺,天自然顯得更高了。
  我國古代爲了肅貪倡廉,一方面是厲行道德說教,大講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儒家之道,另一方面則實行一些具體措施,其一是厚祿,統治者認爲祿不厚不足以養廉。其二是嚴刑。嚴刑峻法以懲治貪官污吏,目的是收阻嚇的作用。
  以厚祿防止官吏貪污,首推宋代。宋代的官俸最豐厚,除了月俸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補助,例如京朝官有春冬服,有祿粟,有職錢,有隨身差役的衣糧、餐費。此外還供給茶酒廚料、薪蒿炭鹽諸物,以及飼馬芻粟、米面羊口等。不過經過幾代之後,官塲的冗員越來越多,朝廷的負擔越來越重,到了北宋後期,除了少數大官之外,多數官吏的薪俸都相當菲薄。日本學者衣川強對中國古代官僚和他們的薪俸進行過相當深入的研究。他對宋代官吏的俸給作出了這樣的結論:“能夠全賴俸給生活的官僚,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純靠俸給生活的官僚是不可能有的”,他們不是貪污受賄,就是枵腹從公。肅貪的成效如何,自然是可想而知了。
  以嚴刑峻法懲治貪官的,當推明太祖爲最。朱元璋規定:凡貪污六十兩以上的官吏,一律斬首,並且還要剝皮實草。他還在各地的衙門左面,特建一座剝人皮的“皮塲廟”,在官府公座兩旁各懸掛一個塡滿草料的人皮袋。戒律當前,皮囊在側,官員們正是聞者驚心,見者怵目,哪個還敢作奸犯科,以身試法?可是這只收到短暫的效果,經歷了幾代皇帝之後,明代的貪污之風也是越吹越烈的。
  嚴刑峻法或者是豐厚俸祿,這只是治標的方法,都不能收徹底懲治貪污之效。要肅貪倡廉,一定要在經濟、政治、法律、組織和教育等方面進行綜合治理,一方面使官員能夠享受合理的生活待遇,不愁衣食,另一方面又能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監管和制衡,使他們不易以權謀私,貪污腐化。同時還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社會檢舉的作用,以形成一個包括政府和社會兩方面的肅貪倡廉的合理機制,並且要使這一機制完善化、嚴密化、制度化,這樣才會收到較好和較持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