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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談談“加”字的確解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句成語出自《左傳·僖公十年》。晉惠公(名夷吾,晉獻公子)因爲繼母驪姬以讒言殺害諸公子,於魯僖公四年逃亡到秦國。晉獻公死後,晉大夫里克,因爲忿恨驪姬讒害不是她所生的諸公子,便把先後兩個國君奚齊、卓子殺死了,還殺死了大夫荀息。魯僖公九年,由於晉國沒有了國君,夷吾在秦、齊兩國的幫助下回到了晉國,第二年立爲君主。晉惠公即位之後,要把里克殺掉。殺里克前,晉惠公派人對他說:“沒有你,我是沒有機會當國君的。即使這樣,你一連殺死兩位國君和一位大夫,做你的國君,豈不是太難了嗎?”里克答道:“如果我不除掉舊君,惠公怎能當上國君呢?欲加之罪,其無辭乎!我聽到命令了。”里克於是自刎而死。
原文是“欲加之罪,其無辭乎!”現通行爲“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發覺這句成語,一般的成語詞典,都沒有將其中的“加”字作確切的解釋。
對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一句成語,上海辭書出版社的《中國成語大辭典》的解釋是:“要加人的罪名,還怕没有藉口嗎!謂隨心所欲地誣陷人。”臺灣出版的《大辭典》的解釋是:“欲陷人於罪,自有藉口。”宇航出版社的《歷代名句賞析辭典》的解釋是:“想要加罪於我,難道還怕没有藉口嗎?”該書還對“之”、“其”、“辭”三字作注釋,偏偏對“加”字不作注釋,編著者顯然認爲“加”字明白易懂,不值得花費筆墨。上海辭書出版社的《中國古代名句辭典》有這一句成語,不作任何解釋,只對“其”、“辭”二字作注,對“加”字也不作注釋。
這句成語中的“加”字,一般辭典的編著者以爲它是一個常用字,意義非常顯淺,不值得爲它注釋。其實,在這句成語中的“加”字,用的不是常用義,而是它的古義,理應加以注釋。
《說文解字》:“加,語相譄加也。”段玉裁注:“譄,各本作增,今正。增者,益也。義不與此同。譄下曰加也。誣下曰加也。此云語相譄加也。知譄、誣、加三字同義矣。”段氏認爲譄、誣、加三字意義相同,因此,“欲加之罪”即“欲誣之罪”。“誣”就是說話虛妄不實。《左傳·莊公十年》:“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杜預注:“祝辭不敢以小爲大,以惡爲美。”可見,“加”和“信”就是一對反義詞。
“加”作“誣”解這一古義,我發覺很多辭書都沒有收錄。《辭源》(修訂本)的“加”字,列出了五個義項:①增加。②超越。③侵陵。④施於、安放。⑤擔任。《辭海》的“加”字,列出了八個義項,比《辭源》多列了三個:一、算法之一;二、加以;三、戴上。《漢語大詞典》“加”字的義項多達十四項,但也沒有收入作“誣”解這一古義。《漢語大字典》的“加”字列出了十五個義項,開宗明義,第一個義項就將“加”解釋爲誣枉;誇大。接着就引述了《說文解字》和段注的文字,處理得最爲恰當。
鑒於一般辭書對“加”字的解釋不周全,成語辭典的編者有必要對這句成語中的“加”字作出注釋。讀者只有弄清“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中“加”字解爲“誣捏”、“誣枉”時,才能對這句成語有確切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