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之條曾是澳門法律

彭海鈴

  古代封建社會裡,丈夫休棄妻子有七大理由,所謂七出之條是也:一是無子,二是淫泆,三是不事舅姑,四是口舌,五是盜竊,六是妒忌,七是惡疾。丈夫可以用其中的任何一條爲藉口,命令妻子離去,故亦稱七去。
  時至今日,澳門華人社會裡怕也沒有這些惡例了吧?然而,在本世紀初,這些惡例居然白紙黑字載於當時澳葡政府特別爲澳門華人而制訂的三十三條《華人風俗習慣法典》中。
  一九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葡萄牙海軍曁海外事務部頒佈了這部以兩廣地區傳統法律規範爲藍本的法典,對澳門華人的婚姻和繼承問題作出了規定。
  澳葡政府之所以頒佈這個法典,是因爲當時負責處理華人訴訟糾紛的華務檢察官署檢察長,往往在處理這些華人官司時,很難完全依據葡國法律辦事,結果幾乎都是由調解人和檢察長自行仲裁。
  所以在這套法典的開端,葡國政府即已解釋制訂之理由:
  鑑於一八六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法令將一八六七年七月一日《民法典》條文延伸至海外省時,對澳門省屬華務檢察長負責的案件中華人風俗習慣作出特別處理;鑑於需要將澳門華人在家庭和繼承方面的一些風俗習慣提高到法律權利和義務層次;
  這套法典大部分條文與婚姻有關。據此法典,華人之間依中國傳統方式締結的婚姻獲得承認,但有關夫婦雙方之權利,則明顯可見男女地位極不平等,如離婚一項,祇能由男方提出,封建社會裡的七出之條,便載於此:
  第七條 妻子犯有通姦罪時,丈夫可通過司法程序要求解除婚姻。
  第八條 丈夫可以下列任何一個理由,向法院提出離異和分開財產:一、妻子婚後三十五年仍無生育;二、嚴重虐待和中傷;三、痳瘋病;四、搬弄是非、小偷小摸或醋勁十足。
  想出七出之條的老祖宗們,大抵也沒有想到大西洋國居然對此青睞有加,還將之法律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