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 澳門廣告法規
一、澳門法律第七/八九/M號廣告活動之條文
二、澳門商法典有關廣告之條文
三、澳門市政廳行政執照處對有關招牌及廣告牌之規定
1.招牌非燈光:每平方米 MOP48.00 燈光:每平方米 MOP80.002.廣告牌 非燈光:每平方米 MOP80.00 燈光:每平方米 MOP160.00(超過五平方米:繳納雙倍費用)3.橫額 3米×0.74米 每5天 每幅 MOP240.004.燈柱旗 1平方米 每30天 每支旗 MOP160.00(公益或非牟利性質活動除外)
四、澳門政府衛生局藥物事務處對有關醫藥廣告之規定
五、澳門政府郵電局對直接郵遞宣傳之有關規定
六、澳門政府財政局對廣告宣傳繳納印花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