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身份證明司服務質素的評估

陳國光

  澳門身份證明司是一個政府機構,同時也是一個直接接觸市民的對外機構,其服務的工作態度、效率直接影響到澳門政府架構的形象。所以,有必要檢討身份證明司在以往爲公衆服務的工作效率,以求精益求精,提高服務質素。
  由於澳門身份證明司的服務性質是爲市民辦理證件,因此,市民有必要也有權利了解身份證明司的運作。本文先將身份證明司各部門的運作展示出來,希望藉此能夠增加政府架構的透明度,以促進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溝通;然後詳細介紹由身份證明司負責發出的各種證件及護照類別,最後,本文對身份證明司的服務質素作一評估及建議。

第一節  澳門身份證明司概述


  1.1澳門身份證明司成立的目的
  澳門身份證明司在1983年12月30日成立,目的是將身份證明文件的發放集中於一獨立機關,將民事證件、刑事證件及旅遊證件的發放制度統一化、簡單化。
  在不妨礙並確保其他機關如澳門治安警察廳“身份證科”、各民事登記局及統計廳的正常業務的情況下,並且在與上述機構保持必要聯繫的情況下,有必要設立一個獨立的機關負責並確保澳門在過渡時期身份證明、護照、通行證的發放工作,通過這個機構確保上述證件發放工作的質量與安全,在響應大衆要求改變發證工作的呼聲的同時,對認別制度進行解釋,使市民更深地了解此制度運作的規律。
  1.2澳門身份證明司組織架構簡介
  澳門身份證明司的組織結構中受司長和副司長的全面領導,屬下有辦公室,研究計劃室。整個身份證明司份爲旅遊證件廳(包括葡國籍護照暨通行證科外國護照科),團體登記部門及認別證廳(包括民事認別科,刑事認別科)(見圖1)。


  1.3政府所賦予職責
  正如前文所述,身份証明司包括研究室、辦公室、身份証明廳、旅行証件廳及團體登記處等部門,但每個部門職責和功能均各不相同。
  A.研究室
  研究是認別制度的設計及管理部門,其職權是編制認別制度的設立計劃,訂定紀錄卡檔案的組織及使用應遵守的技術性原則;爲確保登記資料和電腦發出的印件最佳使用、應付使用這類資料的申請而訂規則;對制度的組織及進行予以指導,並建議適當措施以便獲得設備的最佳使用,以及對制度的所有人力物力的效率加以控制;採取適當措施,以便維持設備的工作效率;爲操作手冊的編制予以合作,並確保其準確應用,提供最新資料;維持及管理紀錄卡與計劃檔案;與裝置資料設備的供應者保持聯繫,提供取得技術性資料,進行異常情況的矯正及在後勤方面提供專門性協助等。
  B.辦公室
  辦公室的工作主要是:進行一般文件的制作、紀錄及整理檔案、對所有部門文件的編寫與復制給予協助;對人員紀錄保持最新資料;確保人員的僱聘及調度;監督考勤方面所定原則的遵守,編制每個人員年資表;對助理人員調派各部門作出建議;準備爲編制預算案所需的資料;確保預算的實施,向司長報告財政狀況;研究及建議修正預算內各款項,提前動用年度內十二分之一的預算;確保總務職責,編制有關資產紀錄,經常保持最新資料;注視機關辦公大樓的設備及家俬的保管、保養;確保通訊繫統的良好狀態、機關辦公大樓的安全,按照上級指示確保配給澳門身份証明司之車輛的管理;確保車庫的作業,每天將收費的款項收藏,適時將之作適當處理;每天核對存於保險箱內的財物。
  C.身份証明廳
  身份証明廳是從事民事及刑事身份証明業務的執行部門,並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的組織及業務,尤其保證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規定,對身份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書的適時發給。身份證明廳包括民事身份證明科及刑事身份證明科。
  民事身份證明科主要負責:蒐集本地區居民身份證明所需的正確資料;管制認別證申請書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按法律規定保證附入案卷的文件與資料的相符性;準備作爲紀錄資料的申請書,確保中文代用號碼的正確性;對所申請有關國籍出現疑問的案卷呈請批示;確保身份證明資料的紀錄及管制其更正;發出具有眞實可靠及眞實資料保證的認別證;組織民事身份證明資料檔案,以供快捷的查閱;提供有關民事證明的資料。
  刑事身份證明科主要負責:蒐集有關在本地區出生人士及居住本地區之非葡籍人士的刑事身份證明資料;將填寫不完善或不正確的刑事紀錄表發還予有關的司法辦事處,並且收到上述表之日起三天內,對其餘的表發給收據;組織個人紀錄卡檔案及有關按姓名次序編排的人名索引及保持最新資料;獨立組織未成年人士的特別紀錄;將有關機關所收存的指模表分類及存檔,並獨立組織有刑事紀錄人士的檔案,方便將來作認別之用;按法律之規定,將本地區出生或居住的人士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並提供資料;透過法醫或司法機關所印取的指模,對身份不明的屍體或不能說話或喪失理智的人士予以認別。
  D.旅行證件廳
  旅行證件廳的職權是發放護照及通行證,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的組織及業務。旅行證件廳包括葡國公民護照暨通行證科以及外籍人士護照科。
  葡國公民護照暨通行證科主要負責:發出葡國公民的普通護照;發出公務及特別護照;發出由居住本地區之葡國公民所申領的通行證;組織關於護照及通行證的檔案,按姓名次序編排紀錄卡檔案;確保所發出的文件所載資料的正確性。
  外籍人士護照科主要負責:按現行法律之規定,給外籍市民發放護照:組織有關所發出護照的檔案,並按姓名次序編排紀錄卡檔案;對領取護照出現疑問的申請書呈請批示。
  E.團體登記處
  團體登記處的職權如下:與其他機關合作整理有關辦事處、代理處、分處、支處或其他設在澳門的團體及相關人士的紀錄卡檔案,保持最新資料;確保紀錄卡檔案資料的準確性,並進行更正所需的行動;在團體及相關人士的紀錄卡檔案內,進行團體組織、變更及解散行爲的標記;對團體及相關人士的記錄卡檔案中應遵守的法律及技術性質的原則予以確保;對於機關及個人或具有合法權益的人士所要求的團體及相等人士的認別提供資料,發出團體及相等人士的身份證明卡。

第二節  澳門居民旅行證件及身份證之制度


  2.1澳門居民定義
  根據1991年人口普查的結果,澳門人口中有一半以上在中國出生,約1%來自葡國,在澳門本地出生約佔40%。也就是說,澳門人口中約60%是來中國國內和其他地方的移民,這其中約五萬人是來自世界40多個國家和地區回歸定居的華僑,他們有的曾先返內地再輾轉來澳,有的持有僑居國護照,但以華人身份被準許在澳定居。
  甚麼人是“澳門居民”?哪些人可獲準在澳門合法居留?“澳門居民”即依照澳門法律規定獲批準在澳門合法居住的所有人士,其入、出境和居留受澳門的法律管制。
  2.2身份證件概念
  澳門地區多年以來居民身份證件制度的特點是:證件種類多,有葡國公民認別證、葡國外國公民認別證、身份證和居留證等。不同類別的居民持不同的證件,證件的簽發與管理由民事登記和治安機關分別負責。
  “身份證件”,是指國家或地方行政當局強制性向其國民或居民發放的、用以在其管轄領域內任何場合出示並足以有效證明持有人身份及其居留狀況的合法證明文件。
  2.3現時旅行證件的制度
  所謂旅行證件,通常指國家或國際承認的有權實體向其公民或居民簽發的、用以在出入境關卡和外國證明使用者身份以保證合法旅行的合法證件。
  旅行證件通常形式是護照,即向本國和外國的有關當局證明持證人身份的文書,以便在外國得到外國當局或本國領事的保護,並進行國際上公認的正式旅行。
  A.管制護照發放的法律
  澳門作爲葡萄牙管制下的特殊地區,長期以來由澳門葡萄牙政府向居民發放各類葡萄牙護照,本身尚無權印制和發放以澳門地區爲標志的任何護照和旅行證件。
  確立在澳門申請和發放各類葡萄牙國護照制度的法律規範,早期有澳門政府1946年5月25日第932號立法條例和葡國1954 年8月28日第39794號法令。
  1961年3月澳門總督頒佈第1485號立法條例規定可在澳門簽發的葡萄牙護照分爲6種,即:(a)須依據特別法令簽發的外交護照;(b)向高級軍政人員或政府委任赴葡國海外省和其他管制地區的高官發放的特別護照;(c)供葡國籍人士使用的葡籍普通護照;(d)供離開澳門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者使用的移民護照;(e)外國人護照,供在澳門居住一年以上的非葡籍人士,包括中國籍人士和其他國籍未在澳門或香港設立領使館,而不能取得本國護照人士使用;(f)集體護照,供一羣其總數10至25人以內相同國籍的人,屬於合法團體,集體赴外地旅行時使用。這裏除外交護照須由葡國外交部或駐外領使館簽發外,澳門總督有權批準簽發其他五類護照。
  1966年3月澳門總督頒佈第8138號訓令,授權澳門治安警察廳長簽發外國人護照。訓令指出,外國人護照由非葡國籍和無其他國籍護照的人所申請簽發的護照,無論是中國人或非中國人而無駐澳門領事的其他人士均可申請領取。
  1989年1月,澳督頒佈第3/89/M號法令,重訂在澳門申請簽發葡國護照的制度,規定有關的護照分外交、特別、普通和爲外國人使用的護照四類。該法令共3章26條,於1992年2日爲第11/92/M號法令所代替。
  B.澳門現行申領簽發護照制度
  1992年2月,澳門總督頒佈第11/92/M號法令,廢止以前各法令,制訂“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規定了在澳門申請和簽發葡國護照的制度。在5章38條的規章中,有以下主要內容:
  1.有關護照的一般規則
  法令規定:護照是進出葡萄牙領土或葡萄牙管理地區的證件。護照分三類:即特別護照、普通護照和外國人護照。在澳門批給護照屬總督權限,發出護照屬身份證明司權限。身份證明司應設立保存已發出護照的紀錄,司長在所有發出的護照上簽署。
  2.特別護照(Passaporte Especial)
  有權使用特別護照者爲澳門立法會議員、諮詢會委員、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各上級法院的司法官員、專門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和獲總督明確委派特別公務的人。
  特別護照只在持有人以獲準批給護照的身份進出境時方可使用。其有效期爲依容許發出的情形所注定的期限。若其持有人失去官職或導致護照發出的任務或情況終止,使用該特別護照要受到法律規定的約束。失效的特別護照須立即還予身份證明司,否則可由警察當局依法扣押,取得特別護照無需付費。
  3.普通護照(Passaporte)
  普通護照分個人護照和家庭護照兩種,只有葡國公民方可持有。個人護照僅爲持有人所有;家庭護照的權利人可同時包括配偶、配偶雙方及其十歲以下子女或配偶任何一方及其十歲以下子女。普通護照有效期爲五年或十年;其分別根據發證時權利人年齡是否超過二十五歲而定。
  護照有效期內發生簽證員填錯、失效、丢失、損毁、被竊或遺失情況,可獲發新的普通護照。新護照需注明有關情況,並載有舊護照的發出部門,編號和發出日期。對於父母爲葡國人,本人在外國出生,曾經聲明要求爲葡國人或曾於葡領事館作出登記的人,及非澳門居民在澳門丢失護照而不具有其他離境證件的人,可批給有效期最長爲一年的普通護照。
  4.外國人護照(Passaporte Para Estrangeiros)
  外國人護照,又稱外籍人士護照,雖然亦爲葡國有效護照之一,並在封面上印有葡國國徽和“葡萄牙”字樣,但內頁明確注明:“此護照持有人沒有葡籍,在外國無權得到葡國當局的協助和保護”,因此,又被俗稱“無國籍護照”。
  獲準在澳門居留的人士,如無國籍或其出生的國家在澳門或香港並無外交或領事代表處,或能證實不能取得其他護照的,或在澳門以外的非葡籍人士有特殊理由的,均可獲批給外國人護照。在澳門的非本地出生的中國居民多領取葡國的外國人護照。外國人護照的有效期最長爲二年。值得一提的是,在澳門簽發的葡萄牙特別和普通護照,在內容、式樣、效力方面與在葡萄牙本土簽發的同類護照毫無二致。持證人又有權自由出人葡國本土。這與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英國海外公民護照持有人在英國本土的待遇有根本的不同。此外,由於葡萄牙已成爲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正式成員,按照歐洲一體化法律的要求,葡萄牙的各類護照均可採用歐洲共同體的統一格式,並注明“歐洲共同體”字樣。在澳門簽發的葡萄牙特別護照和普通護照均同樣採用歐共體統一格式,持證人可自由免簽證進出各歐共體成員國,並享受在該國國民待遇。
  5.赴港通行證(Salvo-Conduto)
  赴港通行證俗稱“黃薄仔”,是發給澳門葡籍居民前往香港作短暫逗留而使用的一種證件。該證由澳門身份證明司簽發,有效期三年。申請通行證的人須出示其葡國公民證或出生登記薄。年滿十六歲者須單獨申領個人通行證,未滿十六歲者可附隨在其父母或其父母共同的通行證上。持證者每次往港可逗留七天,但不能在港就業。目前規範通行證發給制度的法律是澳門總督1986 年頒佈的第65/86/M號訓令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澳門迄今沒有航空港和對外直接出境通道,故通常在前往世界各地時須借香港中轉。持葡國護照公民前往香港無需簽證,每次獲準最長居留不超過三個月。持葡葡萄牙外國人護照過境亦無需簽證,但停留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此外,由於港澳毗鄰,居民之間往來頻密,遷徒便利,故許多澳門居民在七十年代以前通過在香港居住、工作的機會及其他條件取得了香港居留證或香港永久身份證,也有不少香港居民亦通過在澳門居留、置業、工作的手段取得了澳門居民的證件。盡管香港政府多次立例管制這種情況,但這種一人兼具兩地身份,在兩地分別出示兩套證件入、出境和居留的情況迄今仍然大量存在。
  2.4現行的身份證制度
  澳門居民持有的各類身份證件,其發放證明內容,申請手續及其相關法律規範分別是:
  A.認別證(Bilhete de Identidade)
  認別證是葡萄牙民事登記制度的產物,其法律依據首先是葡國第41078號國令,第457554號國令和第112/91號國令。在此基礎上澳門政府曾制訂1981年第8/81/M號法令,1983年第22188/ADM號批示等規範性文件,1984年6月澳門總督頒佈的第79/84/M號法令,及其通過1984年12月26/84/M號法令,1986年3月第27/86/M號法令和1989年1月第2189/M號法令的修訂,是澳門自行制訂的有關認別證申領和簽發制度的現行有效法律。
  依據法律,凡澳門居民,從十歲開始必須強制性進行民事登記並持有認別證,但非澳門出生且已持有澳門身份證的中國籍居民則除外。
  認別證由身份證明司負責簽發,其效力是對於任何當局、公共部門或私人實體均足以構成證明持有人身份的合法性。除爲認別身份的目的查核證件外,任何公私實體都不得扣押持有人的認別證。對因過期、保存不好致使無法辨認,記載資料錯誤的認別證情況下,可獲發新的認別證。
  認別證有效期通常爲五年或十年,視申請持有人發證時年齡是否達到四十歲而定。六十歲以上人士的認別證無須續期,終生有效。申領認別證須填寫並交認別證申請書,首次申請還須附有申請人的出生登記證明書,指紋鑒定報告和可認別的照片。其中出生的證明書可用經過認證的出生登記紙復印件,在澳門進行洗禮登記的證明或由葡國中央登記局發出的個人登記冊(俗稱黑簿)復印件來代替。
  認別證因所標志的國籍不同而分爲兩類:其一是葡國公民認別證,首次申領時須出示申請人在葡國或澳門出生證明書或證明其已取得葡籍的同類文件,其二是外國公民認別證。
  B.外國公民認別證(Bilhete de Identidade de Cidadao Estrangeiro)
  又稱非葡籍認別證,首次申領時須出示其原居住國家有關當局發出的出生證明書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和其他在澳門居留證明,包括身份證,居留證和居留證明書等。十四歲以下者還須呈交父母的身份證明文件。
  按照1991年葡國司法部頒發的第112/91號國令,澳門地區對葡國公民認別證簽發資料將統一合並存入葡國中央民事登記局。向澳門居民簽發的葡國公民認別證將採取葡國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之後採用的新型標準式樣的證件。澳門的持葡國公民認別證者與葡國本地公民在證上不作任何區分。
  按照1992年澳門政府第6/92/M法令,澳門簽發的外國公民認別證將被廢止,經換發程序後由澳門居民身份證所取代。
  C.身份證(Cédla de Identifição)
  身份證自始是爲澳門中國籍居民而設。1952年澳門政府第5165號訓令首次引入身份證概念,規定滿十四歲以上華人均可申領,十四歲以下華人可附注於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內。當時該證由警察局長簽發,僅能用於商業場合或赴港時表明華人身份。其後經1958年第6182號訓令和1961年第6740號訓令修訂,申領個人身份證的年齡降低爲十歲,有效期爲十年,但可續期兩次,換領新證時應將首次發出身份證的號碼和日期登記。
  1981澳門總督頒佈第40/81/M號法令,重訂居民身份證制度,後曾經1982年第51/82/M號法令修訂。根據其規定,居住本地區的任何華人,均可領取澳門治安警察廳所發出的身份。身份證是足以向有關當局、政府機關或私人證明持證人身份的證件。據當時澳門政府主要官員解釋,這一規定指明身份證的證明效力等同於認別證,事實上,澳門華人除可持有身份證外,還可持葡國外籍公民認別證或兩者兼具。
  身份證格式有兩種:其一供六歲以上人士用,持證人領證時年齡在六至四十歲之間身份證有效期爲五年,在四十至五十歲之間則身份證有效期爲十年,在五十歲以上則身份證終生有效,其二供六歲以下兒童用,有效期至持證人滿六歲止。
  由於當時法令未規定華人居民須具備甚麼資格才能領取身份證,故其在滾滾而來的內地移民湧入潮中顯得無能爲力。
  直到粵澳雙方達成限制內地移民入澳諒解後,1983年4月1日澳門治安警察廳移民局執行新例,規定從中國內地持“前往港澳通行”抵澳後三十日內,必須持其通行證至移民局申領身份證。逾期不領則可能喪失在澳居留資格並被遣返內地。申請時須持有下列任何一種書面保證書:(a)無工作或失去工作條件者,由親屬聲明負責其在澳居留一切費用的保證書;(b)有職業者由僱主發出的保證書;(c)暫時無工作但被認僱者,由認僱人出具的認僱證明書。保證人須親自往移民局替申請人在擔保文件上簽署作證。1992 年第6/92/M號法令生效後,上述居民身份證將由身份證明司統一頒發的居民身份證所取代。上述法律將一律廢止,已發出的舊證將有效使用至換發新證爲止。
  2.5有關1992年強制性換領“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目的
  澳門地區多年以來居民身份證件制度的特點是證件種類多,澳門居民不擁有統一名稱和式樣的獨一身份證。這一特點因1992年澳門總督頒佈6/92/M號法令,而出現根本變化。自該法令1992年2月1日生效起,澳門居民中除部份人仍須同時持有葡國國民認別證或居留證外,所有人將陸續換發統一內容和式樣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此舉使澳門身份證件管理進入一個新階段。
  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式樣中完全取消了葡萄牙共和國的字樣和有關圖案,亦不注明持有人的國籍。其目的是適應1992年12月20日澳門行政管理權的順利交接。新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推行,是澳門居民管理統一化規範進程的重大步驟,亦是澳門政府爲落實中葡聯合聲明而採取有利於行政管理平穩過渡的重要措施。
  1992年澳督頒佈的第6/92/M號法令(11),規定了統一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Bilhete de Identidade de Residente de Macau,簡稱BIR)是一足以向任何當局、公共部門或私立實體證明持有人身份及其在澳門居留的文件,其發出屬澳門身份證明司的權限。
  發證範圍:年滿五歲的澳門居民必須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凡申請新領澳門居民身份證者須出示在澳門居留的證明,適用的對象包括:
  ——持有葡國發出葡國公民認別證的葡籍居民及其家屬;
  ——持香港身份證且非擔任澳門公職的葡籍人士,但取得了由澳門行政暨公職司發出的證實其在澳門居住的證明;
  ——持有中國前往港澳通行證來定居的中國籍人士須持有該通行證和澳門治安警察應發出的居留證明書;
  ——持有澳門居留證的其他外籍人士。
  此外,在澳門出生的未成年人,其出生時父母是依法獲準在澳門居留者,無論其國籍,均屬澳門居民,可憑出生登記申領澳門居民身份證(12)
  1992年2月1日該法生效後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發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依申請持證人的年齡可分爲二至七年,但能超過1998年12月31日。在1996年1月1日後發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不再載明有效期。
  其他相關規定:
  原已持有澳門身份證和葡國外籍公民認別證者在其換領到澳門居民身份證後,原身份證和認別證失效(13)
  同時持有澳門身份證和葡國公民認別證者,兩證同時有效,在不同情況下各自發揮其證明效力(14)
  同時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和居留證者,兩證同時有效,當廢止其在澳門居留許可時,身份證隨居留證同時失效。
  澳門居民身份證內容上並未對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作出區分,但由於載有首次發證日期,可憑該日期判定持證人在居留時間,並以此作爲判定其是否在1999年以後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的參考條件(15)
  2.6臨時逗留證(Titulo de Permanência Temporária)
  嚴格說來,臨時逗留證尚不能算澳門居民的身份證件。因爲盡管該證係由澳門政府治安警察廳簽發,但澳門政府迄今並未承認持證者具有澳門居民的身份,1992年開始換發澳門統一居民身份證的對象亦不包括臨時逗留證持有人。1990年3月底,澳門政府採取登記行動,爲在澳門的無證非法入境者進行身份登記。其中未擁有任何有效旅行證件,包括中國護照或通行證、澳門外地勞工身份咭和居民證、香港身份證,亦不曾在登記行動中作虛假聲明或無犯罪紀錄者,經證明身份後可獲發臨時逗留證,其在本地區出生的子女根據現行法律無法領取其他文件時,亦同樣獲發此證。臨時逗留證有效期一年,可以相同期限續期。持證人有權在澳門逗留及工作,有權享有澳門的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和在公立、私立學校就讀。持證人若違反澳門法律或被發現其本人或家庭無法維持生活,可經總督批示收回其臨時逗留證。最終臨時逗留證將根據總督批示訂定的期限由其他經澳門有權限機構發出的身份證件所代替。現時由澳門政府治安警察廳權限機構發出的臨時逗留證,何時才能換領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這個問題,則有待澳門政府日後的公佈。

第三節  服務質素評析


  3.1服務形式改變
  除政府強制性的換證工作需要市民親自前往身份證明司辦理,由於辦理人數較多,地方空間有限,除影響秩序外,辦證者還需要向所在單位請假,有些小童、學生不僅自己要請假,還要父母陪同辦理換證,實在很麻煩,於是身份證明司就採取了上門服務的形式,只要一個機構超過五十名員工,就可以預約。爲做好預約上門集體換證,有關當局訂出了簡明扼要的《集體預約換證須知》,盡量簡化手續,預先通知預約單位,將換證者的相片,應填寫的表格及舊身份證影印副本等文件按規定準備以方便市民方便,提高效能。而此服務範圍除了工廠、公司機構外,同樣已經推廣到學校及其他政府機構,其目的都是盡量方便大衆及節省時間,還爲行動不便者提供上門辦證的服務,每日平均爲一至二人辦理此項服務。
  由於有不少學生都未成年,所以每個未成年子女換證,又要家長向僱主請假、子女向學校請假,有時可能要幾次才能辦理到,對他們的工作和子女學業都有所影響,當局有見及此,所以將這項集體預約換證服務延伸到學校上。
  3.2簡化申請手續
  在換證期間,換證廳設置了專櫃詢問處,換證居民可以首先將自己所攜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片先經詢問處工作人員審閱,看是否符合規定,如有錯漏就立刻向換證人士解釋,要他們迅速更改,以免使到市民輪候多時才知道自己帶去的證明文件及相片不符合,而白白浪費了輪候時間。
  澳門身份證明司亦都要通過電台、報章或透過有關社團單位作宣傳活動,在現場內大字標貼列明應攜帶資料,將場內大部份櫃台用作辦理《澳門居民身份證》。
  目前,當局已將有關換領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法例及該法令有關問題,編寫成簡明扼要的中文資料《怎樣換領澳門居民身份證》,免費提供市民索閱,並且加強諮詢服務,設置電話熱線回答有關問題,透過報章及電台傳媒與居民溝通。
  3.3延長辦公時間
  身份證明司的辦公時間都是由上午九時直落至下午五時半,中間是沒有休息,目的是方便市民不用浪費辦公時間去換證。由於大部份勞動階層的食飯時間大約在一點至二點之間,這樣是否能夠方便到各行業人士的時間呢?將時間的安排要照顧到廣大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不宜朝九晚五的按機關辦公時間進行,應適當延長至一些勞工階層、升斗市民在下班收工之後,也有時間去趕及辦理(16)。其實時間可以由早上九時至晚上八時進行,一方面可以減輕機關的壓力,使市民不需要在同一個時間內聚集一起去辦理證件,另一方面機關內可以實行彈性上班時間去配合所延長的辦公時間,減少人手不足的問題。(17)
  3.4加強防止僞證出現
  由於科技改進以及電腦的普及等,澳門居民證和以往的有所不同,以往警察廳所發出的所有身份證由申請者所交的資料以至證件所發出的所有過程,都是人手所做的,由於當時沒有電腦儲存資料和新科技照片投射等手段,所以僞證就特別多,現在澳門居民身份證採用照片直接顯影在證件上的技術以及採用特制的紙張,例如: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紙張是德國制的、水印是在英國制的、印制工序則在比利時進行,其目的是不容易被僞造,加上電腦儲存資料的配合,很容易就可以在數分鐘內知道證件資料是否有塗改,而以往由警廳所發出的身份證由於資料庫內儲存大約三十多萬份資料,想查證一下資料是否有過塗改就要花大約半天時間了,相當困難和費時(18)
  3.5人力及資源分配
  澳門政府身份證明司的身份證科包括六個部門,分別是大廳、櫃面、指模房、影相房、對指模房、資料房和詢問處。大廳有三十位員工,負責將市民的身份文件資料輸入電腦以及核對資料;櫃面有八位員工,主要負責收稟;指模房有四位員工,主要負責給市民在辦證時打手指模印;影相房有十位員工,主要負責將辦證市民的照片覆在證件上;對指模房有六位員工,主要負責核對市民的手指模印與資料是否符合;資料庫有十一位員工,主要是人手操作,主要將市民的身份證明文件按序分檔排列;詢問處有十位員工,主要負責解答市民在辦證過程中所遇到的疑問。
  3.6資訊溝通
  澳門身份證明司六個部門的工作程序是:1:由櫃面的員工負責收稟,2:指模房打指模,3:對指模房核對指模及其他資料,4:大廳負責將資料輸入電腦以及再核對身份證明資料,5:資料庫以人手操作將市民的身份證明文件存檔,詢問處則是一個獨立部門。上述六個部門的溝通可謂暢順,也有足夠的溝通渠道。
  3.7辦證的效率和效能
  身份證明司現有六個部門,總共有員工128人,以工作的數量以及職員的人數來講,存在著人手不足的問題,尤其是適逢大規模的強制性規定換證期間,人手不足的現象更爲突出,因此,直接影響到工作的效能。在一定的時間內雖然保持了一定的效率,但出現錯誤的機會就會較多,因爲人手不足,往往簡化了工作程序中的第三和第四步驟,以至證件成品可能有機會出錯,影響了效能,也使身份證明司的形像受到損害(19)
  3.8改善方法建議
  身份證明司由1983年成立以來,取得了不少成績,例如在手續的簡化、辦公時間的延長方面均受到市民的好評。但是由於人手不足等問題的存在,影響了辦證的效能,這是有待改善的方面。同時,身份證明司的組織架構中缺乏監察部門(20)。例如收集市民的意見或投訴,評估組識中的成績與不足,以便揚長去短,更好地揚高服務質量。若缺乏一個這樣的監察部門,在行政上來說是一個欠妥之處。不可否認的是每一個機構均會存在不良的組織習慣和不良的行爲,身份證明司當然也不例外。因此,如果有一個監察部門,對該司工作上的運作進行監督、控制和評估,相信對身份證明司的高效率辦證和高效能辦證會有所幫助。身份證明司的詢問處只有一位員工負責,當該位員工休息或放假時,就沒有其他多餘的員工來代替,導致市民詢問時不便。爲解決這個問題,建議身份證明司可以印一些免費小冊子,內容爲身份證明司服務的範圍、辦證的要求等等,既方便市民,又可減少該司人手不足的問題(21)

第四節  結語


  澳門政府爲了將身份證明文件的發放工作集中於一個獨立機關,於1983年12月30日成立了澳門身份證明司。爲使各類證件的發放工作簡單化、統一化,更透過身份證明司的設立,來確保各類證件發放的質量及安全。
  澳門身份證明司的組織結構有司長、副司長、辦公室、研究計劃室、旅遊證件廳、團體登記部門及認別證廳。司長、副司長統領整個身份證明司的運作,研究室負責設計及管理認別制度,辦公室主要負責文件的紀錄,檔案工作,旅遊證件廳負責簽發葡國公民護照、通行證及外藉人士護照。團體登記部門主要是確保紀錄卡檔案內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並進行更正工作。認別證負責協調各部門的組織及業務,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規定,發放身份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書。澳門身份證明司的服務範圍包括辦理一般護照、特別護照、普通護照、外國人護照、赴港通行證、澳門身份證等。辦理的程序是由市民親往該司辦理,首先在櫃面交稟,然后打指模、對指模房核對指模及其它資料以後,大廳將資料輸入電腦,資料庫將資料、文件存檔,經過一系列的運作以後才發給證件或護照。
  身份證明司由1983年成立以來,雖有問題存在,但總體取得了不少成績,只要能精益求精,不斷改善不足之處,相信服務質量一定會受到各界人士和市民的好評,而我們亦樂見其成。
  注釋:
  ①1983年12月30日第62/83/M法令設立——澳門地區身份證明司。
  ②1990年2月19日第51/90/M號訓令,取替身份證明司之編制。
  ③1991年統計司之人口普查結果。
  ④《澳門法律概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頁339。
  ⑤同上,頁337。
  ⑥《澳門政府憲報》1989年1月12日第3/89/M號法令規定一般護照之批給發出制度。
  ⑦《澳門政府憲報》24/92/1992第8號法令第11/92/M號。
  ⑧政府法令第11/92/M號。
  ⑨《澳門政府憲報》1986年頒佈第65/86/M號訓令。
  ⑩《澳門政府憲報》27/01/1992第4號法令第6/92/M號1月27日有關澳門居民新身份證之內容及統一;發出本地區身份證計劃之各條件。
  (11)同上。
  (12)《澳門法律概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頁381。
  (13)同上。
  (14)同上。
  (15)同上。
  (16)《澳門日報》,1992年2月26日。
  (17)《華僑報》,1992年3月28日。
  (18)《澳門日報》,1992年3月6日。
  (19)《澳門日報》,1992 年10月13日。
  (20)《華僑報》,1993年1月18日。
  (21)《澳門日報》,199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