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土生葡人在過渡期之社會
地位及去留的選擇

吳紹嘉

  澳門將於1999年12月20日回歸中國,在1993年3月31日通過的基本法規定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行使主權,實施一國兩制的政治模式進行管治。自1987年4月12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後,澳門正式踏進了历史上一個重要的時刻,開始了十二年的過渡期和在過渡期後以和平的方式結束澳門四百多年的殖民地地位。
  現在過渡期已經過了一半,但過渡期內的種種問題仍未能具體地解決,如三化的中文官方化、法律本地化和人才本地化等問題都未能夠落實;主要都是與語言問題掛上很大的關係,而中葡兩種語言的一個中介載體——土生葡人——對於上述三個問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中葡兩國就土生葡人的問題發表過不同的意見,並在澳門基本法中對此問題作出了一些規定,而最近葡國所通過的澳門公務員納入葡國編制問題,主要是葡國對土生葡人問題的一個解決方法,然而中方對此問題也發表過一些意見和不滿。可見,土生問題在現過渡期中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而通過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除了可以了解更多澳門的社會現狀、政治文化、政府架構、經濟組織和人口結構等方面外,更可以對澳門是否能夠平穩過渡作出預測和貢獻。
  關於土生葡人的研究,早期比較少,只有個別的土生葡人或神父曾對土生葡人的社會狀況及文化作出一些相關的研究,但進行有系統或較全面的研究仍然很少。雖然在過渡期急切需要下,引起了政府及一些文化團體、學術團體和一些學者對這個問題的關注,但是有關的研究報告仍然很少發表。因此本文選擇這個題目作爲研究,希望透過這個研究,除了能加深對土生葡人的了解和認識他們的動向外,更希望能就土生問題,對澳門社會上和政治上的影響作出分析和討論。
  土生葡人能獲得在社會上優越的社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於他們具有葡國血統和具有葡國政治的背景,使他們能在葡國的殖民地上佔統治上的優勢;另一方面,具雙語的能力,能將葡文傳譯爲中文予澳門的華人社會,同時亦將中文傳譯爲葡文予統治階級的葡人。本文希望從這幾方面探討他們這些優越性一旦消失,他們是否能保持其原有的優越地位,或通過何種方式來彌補這種優越的消失?他們是否願意面對這種現實的轉變,如何在去留之間作出抉擇?
  本論文有關土生葡人態度和取向的資料是來自一項於1994 年1月和4月間舉行的問卷調查。問卷同時採用“封閉式”和“開放式”,訪問對象是十八歲以上的澳門土生葡人。必須一提的是,本研究是澳門大學餘振教授的《澳門土生葡人政治文化》研究的一部份,該研究是由澳門文化司署資助。本文是根據餘教授於1994 年9月18日舉行的一個學術研討會上所發表的有關資料。當然,對本文有關資料的闡釋,筆者文責自負。

第一節  土生葡人的定義、有關研究及其社會背景


  1.1土生葡人的定義
  土生葡人這個名稱在澳門現代的四百多年歷史中,隨着不同的年代,其組成的成份產生很大的變化,早期和現在有着很大的差別。即以在近數十年中,土生葡人人種的成份亦由於政治社會的急遽改變而產生很大的變化,出現了土生葡人血統成份之中華人所佔的比例越來越多的現象,土生葡人華人化的傾向越來越明顯。因而現在土生葡人的代表意義,幾乎是華人中具有一部份葡人血統的混血兒。根據不同的學者對土生葡人的調查、研究和解釋,土生葡人最早是源於逗留在東方的葡萄牙男人與馬來西亞、日本、印度等地方的婦人所產生的混血兒,因而他們早期被稱爲在東方的葡萄牙人。此種說法一直被認同,認爲在澳門的土生葡人是由外來的葡裔混血兒與澳門的葡人或外國血統的人士而繁衍下來的。另一種說法,則是由早期的葡萄牙人與中國社會中最低階層的女性結合,產生的下一代所形成的澳門土生葡人。雖然土生葡人的來源有不同的說法,但在過去數世紀以來,土生葡人這個名稱實際上包括了很多方面的含意。從地緣來區分,所有在澳門本地,包括路環、氹仔這兩個地方所出生的,具有葡萄牙國藉的人士,都可以稱爲土生葡人。從血緣來區分,所有具葡萄牙血統,且在本地出生的人士;另一種爲具有中葡血統,但非在澳門出生,而其家族爲同澳門有聯繫,並且遷居澳門定居和已接受澳門當地文化的葡藉人士。從文化角度範圍來看,可以分爲下列數種人士,即在澳門出生,具有葡國國藉,自小接受葡文文化教育的中國血統人士或其他血統的人士;或非本地出生,自小接受葡文文化教育,並已獲得葡萄牙國藉,而且自己認同具有葡國文化的澳門永久居民。以上兩種人士中,一種是天主教會爲了培養傳教士而接受中國兒童進入修院內接受免費教育,修讀天主教教義和葡國文化,而此等人士當完成教育後拒絕當修士或傳教士時,可以還俗,由於他們獲得葡語的能力和葡國的文化,因此很容易在澳門的行政機構和社會上獲得一定的地位。爲了保持此種優勢與地位,他們很多時會認同自己爲土生葡人的身份來立足於這個社會,形成了一批華人的土生葡人。
  從葡國來澳門研究土生葡人的人類學家以及社會學家賈淵及陸凌梭兩位教授就土生葡人的界定提出了三個度向:
  (1)語言:本人或家庭跟葡語有特定關係;
  (2)宗教:本人或家庭與天主教有特定關係的認同;
  (3)種族:本人或家庭成員爲歐亞混血兒。雖然土生葡人的定義有一定的廣泛性,但本文爲适合澳門現況和基本法中所用的葡萄牙人後裔的居民(HABITANTES DE ASCENDÊNCIA PORTUGUESA)的涵義,因此將土生葡人界定爲具有下列四種條件的澳門永久居民。
  (1)語言:具備中、葡文的表達能力,主要表現在能聽、講、閱讀和書寫葡文,同時可以聽、講中文(即澳門居民所常用的廣東方言)。
  (2)血緣:具有中、葡人的血統,無論是從父係或毋係方面獲得,或由雙方面獲得和不論所具備血緣的成份的多少。
  (3)必須自我認同是土生葡人而不加以否定。
  (4)其本人必須與澳門有永久聯係,即爲澳門永久居民。
  1.2有關土生葡人的研究及報告
  有關土生葡人的研究報告或文獻在澳門是十分貧乏,尤其是以中文爲主的有關報道更是鳳毛鱗角。原因是由於土生葡人在早期澳門的歷史中,只能是葡萄牙人在東方的代理人或者命令的執行者,而本身就是服從於葡萄牙人之下,調節葡萄牙人與被統治的中國人之間的一個階層,在人數及地位上都並非具有突出的意義,並不爲中、葡兩種人重視所致。
  其次,在中國傳統觀念中,對於華人與外國人結合一向採取不認同的態度,因此土生葡人早期在中國人社會中深受排斥。並且由於土生葡人人數較少,並不能引起社會上特別的注意,因此缺乏一些有關的學術性報告。
  早期有關土生葡人的報告,一般都是以葡文透過小說或散文的形式所寫成。如土生葡人女作家江世生(CONCEIÇÃO)所寫的《長衫》(CHEONG SAM(A CABAIA)),1987;文德泉神父所寫的(OS MACAENSE),1965;以及ANA MARIA AMARO所寫的《大地之子》(FILHO DA TERRA)等等。
  近期土生葡人的研究雖然隨着政治的將要回歸而引起多方面的關注,但仍缺乏一些全面的研究。中文方面主要有吳國昌一九九一年三月在《資訊傳眞》所發表的一篇社會分析中,以“C系統與土生葡人的前景”爲題發表了一些有關土生葡人參加選舉的分析,而資料方面主要是摘取自賈淵、陸凌梭所合著的“土生葡人初探”中的研究。另一篇爲劉月蓮在澳門《文化雜志》第十四期所發表的“西方文明與東方文明的融合體,澳門土生葡人的來源與現狀”。葡文方面則比較多一些,如葡國來的兩位學者賈淵以及陸凌梭合著的《在台風之地》(EM TERRA DE TUFÕES),是比較能全面的研究土生葡人的種族來源、社會現狀、言語、宗教、家庭和婚姻等多方面,主要是從人類學和社會學方面作出探討。另土生葡人施白蒂在《澳門研究》第一期中的“澳門土生:一個身份的問題”;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生,土生葡人歐寶蓮以葡文發表了一份“澳門土生葡人在九九年後行政架構中的前途”(O FUTURO DOS MACAENSE(LÍNGUA E CULTURA PORTUGUESA) N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APÓS 1999),對在澳定居葡人和土生葡人的將來作出一個探討。
  較爲近期的有關土生葡人的文獻,有九三年十一月初由澳門文化司署所主辦的一個專題研討會“民族及文化交匯:澳門與亞洲族羣參雜性”。與會學者發表了多篇有關澳門土生葡人的過去和現狀的報告,是對澳門土生葡人的研究有一個較全面報告的專題討論,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土生葡人作爲一個族羣的現象和社會現象,以及九九年後所面對的問題,都有一些相關的探討;另方面,幾位土生葡人亦就其本身的問題,在該研討會上發表了一些獨特的意見。
  1.3澳門土生葡人社會現況
  澳門土生葡人在澳門的社會現況,在不同的時期有很大的改變,而產生變化較大的時期則在近數十年。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出生的一般已年屆退休;在四十至五十年代出生的爲現今當權派和社會上擁有一定地位和實力的人土;在六十年代出生的一代屬於少壯的一代,亦面對比較多的社會轉變,同時適應的能力較強,是土生葡人之中最受到挑戰和對前景感到徬徨的一羣。年青的一代,在其長大過程之中,受到中國大陸文化大革命的影響,1966年澳門“一二·三事件”的衝擊,1974年葡國4月25日自由革命的影響,1979年中葡建交和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等歷史事件的衝擊。他們在社會上不能如他們的父執輩一樣在擔任公職上享有絕對的優勢,面對由於社會、政治、經濟的改變,與更多華人進入公職方面的競爭及九九政權移交等政治問題,對於他們來說都是在精神上和實際上造成很大的衝擊。而此一批人土的去留,在行政架構中和澳門的順利過渡都產生很大的影響。
  (1)人數
  土生葡人在澳門社會中具有本身種族和文化的特徵,在澳門居住的居民很容易從與他們的交往中識別出來。但正如前文所述,由於土生葡人身份的難於界定,因此澳門土生葡人在澳門人口中究竟有多少,一直以來都沒有一個準確的數字。大多數的學者對於澳門土生葡人的人數都是採取一種估計的方式,根據不同的估計有不同的結果。較多的人認爲約有一萬人左右,而身份證明司司長馬秀明在四月份透露,澳門居民中葡籍人士約十萬,其中在澳門出生而具有葡文姓名者約一萬人。相信這一個是比較準確的數字,與其他的估計相差不遠。
  (2)聚居地點
  土生葡人在澳門社會上能保持其獨特的文化和葡語特質與他們的聚居地點有很大的關係。由於一羣具有相同的社會、文化背景的人能聚居於同一地方,對於維持其本身的特質和文化具有很大的意義。在生活習慣、語言溝通、文化傳播、再而整個社會化的過程中,羣體的環境對個體起着主要的影響力。土生葡人聚居的地點,對土生葡人自小社會化過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別在其童年的年代。八十年代以前,土生葡人以及葡人的聚居地點一般都是很接近的,而且集中居住於天主教教堂附近。以澳門五大天主教區來區分,青洲與台山之間聚居了一羣土生葡人和葡萄牙人;中區玟瑰堂、大堂以及聖安多明堂前的長樓街、高園街、新勝街一帶,居住了爲數約一百數十戶的土生葡人以及葡人,現在仍然聚居着不少的土生葡人和葡人。在望德堂前的一帶爲土生葡人聚居的地點,而教堂附近一帶,包括西洋墳場和荷蘭園附近,都是土生葡人的聚居點。西南區的聖老楞佐堂,附近的三巴仔修院爲著名的天主教修院,澳督府爲葡萄牙在澳門的行政中心。在西望洋主教山到教堂一帶,一直以來都是大部份較富有的土生葡人及葡人官員居住的地方。另外在黑沙環前陸軍球場附近的俾利喇街和望廈區的美副將馬路,由於此兩地前爲軍人駐住的地方,因此附近一帶居住了很多葡人和土生葡人,現仍然有很大部份的屋宇依然是他們所居住。土生葡人和葡萄牙人由於在居住地點上,通過政府及有關天主教會的安排,兩者能夠聚居在同一特定的地點,因此在維持其自己本身的文化及葡國來的文化上起着一個重要的作用;對於提高其本身的團結和凝聚力方面也產生很大的影響。但近年來,由於社會上經濟的急速發展,土生葡人及葡萄牙人的居住地點又起着一定的變化,雖然很大部份的土生葡人和葡人由政府方面安排到居屋或宿捨,但已不能作出一個區域性的分佈,而只能是聚居在某些大廈之內,同時亦很大程度上混雜了大部分的華人,使到土生葡人和葡萄牙人的居住地點很難在華人的圈子劃分出來。
  (3)土生葡人的特徵
  土生葡人既爲歐亞兩種人種和文化混合的產物,因此其羣體具有歐亞兩地的特徵,其表現的形式可從數方面看出來,包括人種、語言、文化、宗教、社會等。
  從人種方面,土生葡人一般兼具東西方兩種的血緣。由於遺傳的關係,一般在外觀上有明顯的特徵,如頭發顏色方面,土生葡人一般爲黑色或深棕色;眼睛也一般是以棕色爲多,有一些則是有較淺的藍色或綠色,眉骨一般較中國人爲高,但較葡萄牙人較低;鼻子形狀較廣東人爲大和高而較葡萄牙人則相對來說是比較短小;體毛方面表現爲比中國人較豐富,身體一般較廣東人高大。土生葡人的外型一般具有較明顯的西方人士的特徵,但近廿年來由於土生葡人家庭婚姻結構方面的改變,土生葡人的葡萄牙人特質逐漸減少,而中國人特質則逐漸增多,有些土生葡人的外觀逐漸接近於廣東人。
  語言方面是土生葡人所具有的最有利的社會優勢,亦是土生葡人的基本特徵,主要是受到家庭因素和社會因素所影響的後果。家庭方面由於土生葡人家庭一般都希望能以葡國特質來保持其社會上的地位,因此土生葡人一般都接受葡國的文化和教育,而家庭方面也以葡語爲多。
  在社會方面自小接受葡文教育,除了在公職的工作上與葡萄牙人或土生葡人自己的圈子內的社會交往上使用葡文之外,一般與這社會上95%的華人交往都以使用廣東話爲主,因此使他們能操一口流利的廣東話而同時也能操流利的葡語。除了與葡國人交流一定用葡語外,他們本身之間的交流往往是中葡兩種語言交雜使用,形成土生葡人此一族羣的一個特徵。事實上,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半(50.6%)土生葡人常用中文(廣東話)與家人交談;相比,只有45.5%以葡文爲日常用語(見表1)。不過,絕大部份(86.5%)土生葡人常用葡文書寫;超過三份之二的土生葡人日常閱讀葡文報紙。有趣的是,超過六成的土生葡人選擇收看或收聽中文電視台和電台(表1)。
  文化方面,土生葡人一般自小即接受葡國文化教育,葡國文化是土生文化的主要根源和支柱,因此土生葡人無論在思想和行爲表現上都較接近於葡國文化,對葡萄牙文化歷史的認識遠較對中國的認識爲深,而本身也較爲認同葡國的文化,以葡萄牙人自居。但另一方面,由於所處身的社會是華人的社會,所接觸的幾乎全部都是華人和華人文化,使到他們對中國文化也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尤其一些本地的傳統和習俗更深入植根於他們之中,如紅白二事與及一些傳統節日的習俗等。其他的如生活習慣和飲食習慣等等都受到華人的影響,使土生葡人的文化在形式和結構上是葡國的模式,但受到東方文化的滲入,形成了土生文化爲東西文化衝突、協調的產物,具有西方文化的骨幹而又具有東方文化的表面。
  表1  土生葡人的語言,文化狀況(百分比)(N=178)


  在宗教方面,土生葡人的宗教信仰幾乎一律是信奉天主教,從問卷調查結果,信奉天主教所佔比率超過80%以上。此點與天主教爲葡萄牙國教有很大的關係,而天主教也是爲規範和監督社會而運作,藉助對信徒的直接影響,或對民事權力的影響,塑造瞭澳門土生葡人的社會準則(11)(見表2)。
  表2  土生葡人的宗教信仰(百分比)(N=178)


  在社會方面,土生葡人一般是社會中的中層階級,尤其在公共行政方面,土生葡人一般擔當中層的角色,介乎領導階層與一般工作階層之間,爲一個中介的角色。公職是土生葡人的最主要職業,而在社會上的其他行業中,則一般以律師、醫生、商人和工程師等職業爲多。
  土生葡人的特徵隨着時代的轉變而改變,由葡萄牙人特質的減少與華人特質的增加,使到其他方面的特徵也相對地改變。近廿年來的趨勢,一般土生葡人的父母沒有加強對子女在葡國文化方面的教育,所以近一代的土生葡人逐漸爲華人所同化,而他們的特徵亦不再那麼明顯。

第二節  土生葡人的社會關係


  2.1土生葡人特殊的社會地位
  在澳門被葡萄人統治的歷史中,土生葡人一直以來都扮演着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作爲中葡兩種民族、文化的交匯點,土生葡人本身擔當着一個轉化的角色,因此在澳門的葡萄牙人管治機關中,更能顯示出這種轉化的功能,將兩種不同的文化和要求分別轉化成爲中、葡人所需要的產出,對於維持本澳的有效管治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在近三十年來,隨着社會結構、經濟結構的復雜化,他們的作用更形重要,其特殊的社會地位也越加顯著。
  (1)政治上
  在政治上,澳門的土生葡人大多數在澳門的行政機關中工作,除了由於他們具有葡語的能力之外,也由於1984年前必須葡籍才可擔任編制內的委任職位,即俗稱實位。直至1984年,第一百二十四屆澳門總督高斯達上校,爲了適應澳門地位的變化,徹底將澳門公共行政組職架構改革,及修改公務員章程,華人才大量進入公職隊伍之中。至1993年底,公職人員有一萬五千六百七十九人,實位爲六仟九百七十二人。(12)雖然無法確實知道公務員中土生葡人的人數,一般估計約在四、五千人左右。據本問卷調查的結果,被訪問的土生葡人擔任公職者達70%以上。另一部份的土生葡人則多從事法律的工作,主要是由於他們懂得葡語和葡萄牙的法律,因此在澳門的律師行業幾乎爲土生葡人及葡人所壟斷。由於以上土生葡人職業上的優越地位,因此在澳門的政治舞台上,土生葡人佔十分重要的地位。另由於華人對政治的冷感和缺乏興趣,因此在八十年代澳門的立法會議席多爲土生葡人佔據,形成立法會與澳門總督互相爭權的現象而引起立法會於1984被解散。但踏入過渡期後,由於華人的政治意識提高和加上中國大陸方面推動本地方的政治勢力,由土生葡人壟斷的局面完全消失。1992年立法會選舉,土生葡人只能產生一個直選立法會議員,其餘都是透過官委才能進入立法會。不過,土生葡人仍然能夠通過在公共機關的決策參與和執行的影響力,得到很大的政治權力和利益。雖然人數方面遠不及佔大多數的華人,但在政治影響力方面則是十分巨大,並不比華人遜色。
  土生葡人長久以來能在澳門的公共行政機關中擔當重要的角色,主要是由於他們具有葡萄牙人的特質。即具有葡萄牙人的血統和具有葡語的能力,在其文化的深處是以葡萄牙文化爲根本,而文化的表面則吸收了中國的文化,如能操流利的廣東方言,因此能在中國人和葡國人之中擔當橋梁的角色。葡萄牙人透過土生葡人可以有效地管治大多數的華人,並利用土生葡人作为葡萄牙人統治高層與被統治華人之間的一個緩衝階層。在土生葡人方面,由於其葡萄牙特質保證了他們能在公共機關中得到一般低於葡萄牙人而高於華人的工作,他們亦甘心被利用並且樂意地去謀取他們最大的利益。因此土生葡人並不需較高的學歷已能擔任公共機關中的中層工作,而早期進入工職必需是葡籍的規定亦保證了他們的工作而排除了華人進入公職的機會。然而他們一般都只能擔當中下層的工作,而高層全爲葡國來的葡萄牙人擔任,即使具有較高學歷和能力的土生葡人也難於進入高層的管理階級,直到近十多年來此一局面才開始有所轉變。
  (2)經濟上
  土生葡人在政治方面無論參予和政治意識上,都比華人略高,(13)其政治資源也比較華人豐厚。但土生葡人在經濟方面,其所能操縱的經濟資源則遠比華人薄弱。華人對於政治方面一般都採取一種回避的態度,對政治缺乏興趣。對澳門政府的信任也主要是基於澳門政府的大型建設和經濟表現。(14)換言之,華人將主要的精力集中在工業和經濟的發展上。澳門經濟的出色表現,華人的努力是主要的因素。反觀土生葡人,由於具有政治上和行政上的優勢,他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行政機關內,雖然在社會上具有優越的地位,形成一個中產階層,但在經濟能力方面與華人的經濟實力相比相去甚遠。早期在澳門經濟上較具影響力的土生葡人家族,如殷理基洋行、羅德禮洋行等,近年在衆多崛起的華人資本家之中也漸漸失去往日的光輝。雖然近年也有一部份土生葡人從事商業的活動,但在經濟能力方面和華人社會比較,土生葡人所扮演的角色則顯得與政治上有很大的差別。
  2.2土生葡人社會的溝通方式
  土生葡人在澳門作爲一個族類,不僅有其共同的體質特徵,而且有共同的文化特徵,而此種特徵也使土生葡人連結成一特殊的社會或羣體,而羣體的溝通方式是維持羣體的特徵和文化的主要因素。
  (1)傳媒
  土生葡人的特徵主要來自葡、中兩種人種和文化,而其中被土生葡人較爲認同的是葡國文化。土生葡人文化的深層是經過葡萄牙文化所塑造出來,幾乎全部接受葡萄牙教育爲基本教育,選擇中文教育的幾乎沒有。因而土生葡人的傳媒主要是以葡文爲主,透過葡文傳媒獲得葡國方面、本地區政府、葡人及土生葡人圈子的動態和宗教事務的動態等等,以維持他們的葡文文化特質。同時透過中文電視、電台來獲得港澳華人社會的信息。
  澳門由土生葡人所主辦的葡文報紙有《澳門人報》(GAZETA MACAENSE),由土生葡人李安奴所創辦,主要是報道澳門和葡國的政治新聞,並闢有“每日中文報紙摘譯”,言論上較爲維持澳門土生葡人利益,是每日出版的日報。其他的日報還有《葡文日報》(MACAU HOJE);由已故立法會主席,土生葡人領袖宋玉生創辦的《澳門晚報》(JORNAL DE MACAU);1993年新出版的葡文《新報》(JORNAL NOVO);《濠程日報》(O FUTURO)等。而周報方面則主要有《澳門論壇周報》(TRIBUNA DE MACAU),葡文《商報》(COMÉRCIO DE MACAU),葡文《句號周報》(PONTOFINAL)以及澳門天主教教區出版的周報《號角報》(O CLARIN)等。另外以中葡文出版的《政府公報》都以葡文傳送葡萄牙人的文化、信息給予澳門的土生葡人,加強他們的文化認同,保持他們的文化特徵。
  (2)宗教聚會
  葡萄牙人以天主教爲國教,國內人士大都信奉天主教,葡人一出生即受洗爲天主教徒,受到此種宗教文化和習慣的影響。澳門的土生葡人亦差不多是清一色的天主教徒(見表2)。天主教的教義和天主教的規條、規範在葡人的社會之中是起着一種監督的作用,而且透過宗教對政治的影響,建立了葡人的社會生活和道德準則,葡人社會中一些較輕的糾紛經常由教會方面解決,在葡萄牙長遠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傳統中,宗教對國民的影響力往往較政治爲重要。澳門各地區的劃分,長久以來也是採用宗教堂區的劃分方法,以一教堂爲中心聯絡附近的教徒。天主教制度下的時間定點的星期制以及空間定點的教堂,使人們時空定點交叉成習慣,既可堅定人們的信仰生活,更能從中奠定道德規範。(15)按天主教的習慣,每一個受洗入教的人都必須有一個代父,其作用等如父母一樣,在教義、道德、行爲及其他人生哲理上指導入教者去遵守,此種制度加深了教內人員之間的聯繫,同時加強了天主教內人士的凝聚力。而土生葡人由於父母多爲天主教徒,因此他們的一生都與天主教扯上了不可分離的關繫。其生、老、病、死都在教內進行。通過天主教定時、定點的宗教聚會,加強了土生葡人彼此之間的溝通,增加了他們的羣體特徵,形成了以宗教爲核心的土生葡人社會。土生葡人的活動主要是依附在宗教的活動之中,而宗教活動也與土生葡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2.3土生葡人的政治團體及其領袖
  1974年4月25日葡國革命,成功地推翻了獨裁者沙拉薩以後,葡萄牙國內成立了很多政黨,做成了葡國政治的一片混亂。由於澳門與葡國的密切聯繫,葡萄牙政黨之爭自然而然地在澳門土生葡人之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影響所及,澳門的土生葡人也成立了不同的社團來響應和支持其葡國的政黨,希望增加他們在澳門的政治本錢和影響力。澳門在1974年以後成立的政治團體有:(1).“澳門公民協會”(於1974年6月成立),其主要領導人爲已故立法會主席宋玉生,與葡國社會民主中心黨有密切的關係,是中上層土生葡人的政治社團,在澳門勢力最大;(2).“澳門民主協會”也是在1974年成立,是中層土生葡人的社團,與葡國社會黨有聯係,由於該會實行集體領導,而領導人主要是華年達律師、馬斯華則師以及葡國社會黨澳門文化部委員會書記馬嘉蓮女士等;(16)(3).“澳門自由協會”於1977年成立,爲中下階層土生葡人的社團,人數較少,主要喉舌爲葡文《澳門人報》;(17)(4).“葡中人民友好協會”,是華人與土生葡人混合的組織,旨在加深葡中人民的了解,加強葡中人士共同生活的關係;(18)(5).“澳門公職人員協會”,主要成員爲公務員,主要宗旨爲成立公務員工會,爭取公務員的權益。這個公會並非純土生葡人組織,但主要領導人則以土生葡人爲多,可以算是一個具有土生葡人領導的組織,同時具政治和工會的特徵。1992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羅拔度就是通過“公織人員協會”的支持,成功地當選爲立法會議員。
  4.土生葡人社會化的過程及其價值觀
  人類爲了互相保存,經過社會組織的方式,有能力去適應各種社會原則。社會化就是一個終生學習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們將思想觀念、理解、信仰、價值觀、自我期待、自我行爲以及由同一社會羣體中的成員保持的其他行爲內在化變成自己所擁有。(19)而個人社會化過程之中受三個主要因素的影響,即家庭、社會環境以及社會文化。社會環境影響是指學校教育的影響,而社會文化影響則包括了政治、經濟、宗教、文化、風俗、習慣、民族傳統等等。(20)
  土生葡人的家庭一般爲葡萄牙人與土生葡人結合的家庭,土生葡人與土生葡人結合的家庭,土生葡人與華人結合的家庭以及由葡萄牙人與華人結合的家庭四種。土生葡人社會化,在家庭方面只有八分之一機會是受華人文化的影響。(21)現代心理學的研究顯示個體接受社會化的最佳年齡是學前期,因此土生葡人絕大部份以葡國文化爲主柱而代代相傳,是由於本身家庭結搆所致。(22)教育方面,土生葡人爲了保持其葡國特質,很自然地將子女送去接受葡語教育,接受整套的葡國文化,使他們在社會化過程之中認同爲葡國人或土生葡人。但在澳門的社會環境之中,在與95%的華人社會相處,也受着強勢的中國文化和風俗習慣的影響而具有華人文化的特徵。土生葡人由於在社會化的過程之中同時受到中、西兩種不同文化影響而內化,形成了他們文化深層結構是葡國文化,而外層結構爲葡中文化的混合體;使他們產生了復雜的價值觀,一方面在認同葡國文化的價值觀時,採取了抗拒的態度,另方面接受了華人文化的價值觀,但卻採取不認同的態度。總之,土生葡人對自己的文化一般抱有一種比較復雜、非常自我懷疑的態度。

第三節  土生葡人對澳門過渡期的疑慮


  澳門土生葡人對他們在澳門地位的疑慮早於1966年“一二·三”事件以後已開始產生。1987年4月13日《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正式定下了1999年12月20日收回澳門,引出了兩個政府對政權移交的種種問題;土生葡人問題也寫進了《基本法》之中,土生葡人對他們社會地位的改變、能否獲得保證既得的利益等問題產生了很大的疑慮。
  3.1三化問題
  三化的問題是過渡期中三個主要的問題,此三個問題的解決涉及到人才、語言和法律等方面的問題,對於澳門將來是否能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有莫大的關係。這三個問題就是一直需要解決的中文官語化、公務員本地化以及法律本地化、爲了解決這三大問題,中、葡、澳三方都作出了不少的努力,但效果一直引起各方面的不滿和責疑。1994年2月,中葡聯絡小組在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三大問題工作小組會議後,中方代表韓肇康向外界透露中方希望三大問題工作應加快速度。(23)1994年3月中葡聯絡小組中方組長過家鼎指出本澳“三化”工作進展緩慢,希望葡方今年加速推行。(24)同年4月中國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王雲翔表示公務員本地化的問題進展很慢,希望葡方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以便取得更大進展。(25)而澳門基本法草委及諮委,在基本法頒佈周年座談會上發言,亦認为三化問題雖然取得一些進展,但離公衆期望的和實際的要求仍然有相當的距離,仍須加以積極推動。(26)
  (1)中文官語化:1991年2月23日,中葡兩國外長在裏斯本達成協議,葡國承諾在1991年底前使中文在澳門具有官方地位,而中國保證在1999年澳門政權移交後,仍然保持葡文的官方語文地位;1992年1月13日,澳門政府公報確定中文在澳門地區享有官方地位,具有與葡文同樣的法律效力,並且同日生效,使中文的官方地位和法律效力確立起來。雖然早於1989年2月已公佈了11/89/M號法令,規定了居民與公共部門溝通時可以使用中文,公共部門出版的印件、文件必須以中葡文公佈,法律、法令、訓令及批示在公佈時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逐漸實現中文官語化等條文,但遇有疑點時,仍以葡文爲準。中文官語化雖然被確定,但所遇到的問題仍然有很多需要解決的,並非單憑一個法律的形式就能解決,而是意味着公共行政機關中由使用一種文字、語言變成爲同時可以使用兩種文字、語言的一個行政機關。
  土生葡人在行政機關中的優勢就是他們具有一定程度的雙語能力,(27)此種能力保證了他們在過渡期得到更大的機會和發展。但在以服務對象爲95%以上華人的公共機關,以及中文官語化後中文的廣泛使用,土生葡人在行政機關的優勢將逐漸消失。因此,他們在過渡期中,若不能盡量利用時間學習中文的閱讀與書寫能力,增加他們的政治本錢,則他們將很難在行政機關中立足,而會逐漸地被時代淘汰。
  (2)公務員本地化:公務員本地化的概念是指澳門行政官僚機構的“合理化”和“正常化”,使到澳門永久居民公務員,尤其是華人公務員受到公平待遇和同享晉升的機會。(28)公務員本地化體現了《基本法》澳人治澳的原則。(29)《基本法》強調了公務員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原則上有機會被選爲本地化的對象主要有兩種人,即中國公民與及擁有葡萄牙籍的澳門居民。(30)
  對於公務員本地化,政府方面具有一套計劃和步驟,但其速度對各方面來說是比較慢了一點,未能達到公衆的期望。至於土生葡人在公務員本地化中的地位,由於他們一般都已佔據了政府領導層中下層大多數的職位,具有較多的行政工做經驗,熟悉公共機關的運作而且具有雙語的能力,同時亦符合《基本法》中澳門居民的定義,因此,在公務員本地化中佔有了很大的優勢;在政府最近公佈的本地化計劃中,提升的人員也以土生葡人爲多。此點引起了中方的關注,在1994年4月20日的《基本法》周年座談會上所發表之講話中,《基本法》起草委員蕭尉雲認爲應擴大中國籍澳門居民擔任中級公務員的規模,與佔澳門人口絕大多數中國人的比例相適應,才能逐步完成公務員本地化的任務。(31)雖然,中葡雙方在公務員本地化的理解上觀點不同,葡方較認同於提升土生葡人而中方則認爲應按所佔居民的比例來實行,但過渡期中,仍然由葡國領導的行政機關,則肯定在短期內會起用較多的土生葡人作爲本地化的對象。在本研究所作出的問卷調查中,亦有21.9%的土生葡人認同提升土生葡人爲本地化的對象(見表3);不過,較大比例(41.5%)的土生葡人認爲本地化的主要對象是葡籍華人或華籍澳門居民。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雖然澳門政府着意提升土生葡人,但是超過四成的土生葡人對本地化的進展程度表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見表4)。
  表3  土生葡人對“公務員本地化”的取向(百分比)(N=178)


  表4  土生葡人對“公務員本地化”的滿意程度(百分比)(N=178)


  (3)法律本地化: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1999 年後,澳門將可以成爲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於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也就是說,可以擁有自成一體的法律制度。同時《基本法》也規定澳門成爲特別行政區之後,現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在不與《基本法》抵觸的前題下或經法律程序修改後,將保留爲特別行政區法律。這意味着,現在澳門法定施行的大部份法律將是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施行的法律。主要有葡國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訴法典以及刑訴法典等,還有大量的行政法規、法令、批示和立法會設立後所制定的各種法律和規範。如何將葡國衆多的法律中清理過時的法律使之現代化,挑選適合澳門實施的法律,提交立法會通過,使之變成澳門本地法律,使在九九年後繼續生效,就是法律本地化的艱巨任務。而法律本地化最主要的問題是言語的翻譯和司法人員的本地化。
  在翻譯方面,政府於1988年成立了法律辦公室,爲實現法律本地化的工作,集中了中葡雙方的法律人材及語言專家來從事將一些重要的法律翻譯成中文,出版了中葡法律詞匯手冊,統一了法律翻譯的詞匯。但由於精通中、葡雙語的人不多,而能精通中、葡雙語及法律者更是比較罕有。加上法律的翻譯比其他的翻譯所要求的用辭更準確和更能表達原文的意思。因此,法律本地化是較爲困難的一環。澳門使用的司法語言是葡文,大多數的中國人除了不懂葡文外更不了解葡國法律。澳門的司法人員全是葡國人,包括法官、刑事法庭的預審法官和檢察官等沒有一個是華人。而注冊的七十餘名律師也都是葡人或土生葡人,接受葡式法律教育。而澳門大學培養的第一批十七個法律大學生之中,也以葡人或土生葡人佔大多數,華人只有二名。三十名受培訓的中國大陸法律人材已開始投入法律界服務。(32)他們所受的中國法律訓練及概念,是否適合於澳門這個資本主義地方?對本地化是否符合?對於土生葡人來說,他們先天上具有語言的優勢,而且是澳門的永久居民,若在過渡期中不考慮人口的比例,在解決語言的困難上他們是適合的人選,尤其是那些具有法律訓練的律師或法律課程培訓的土生葡人,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雙語立法和在法院上使用雙語,加快法律本地化和司法本地化的步伐。
  3.2基本法與土生葡人
  《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文化傳統應受尊重。”是一條爲保護葡裔居民(土生葡人)利益的專設條文,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尊重澳門的歷史現實而作出的。此外土生葡人的宗教活動可以保留。他們在公共機關中的職位,可以保留不低於原來的標準,享有不低於原來標準的退休金和贍養金;對於土生葡人在公共機關所擔當的職務,在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的制度方面基本不變;並與華人享有同樣的機會和待遇。而根據《基本法》規定,除行政首長、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等體現國家主權的職位外,土生葡人都可擔任。不過根據餘振教授所發出對土生葡人的問卷,被訪者一般認爲《基本法》對他們的保障不足夠(見表5),而大多數的理由主要是對《基本法》無信心,或者不知道《基本法》中有關保障土生葡人利益的內容。有一部份則認爲在國籍上他們是葡萄牙人而非華人,但《中、葡聯合聲明》的中方備忘錄規定“澳門居民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均具中國公民資格,”即有中國血統的土生葡人會自動變爲華人,因此他們覺得《基本法》對他們的保障不足夠。另外是擔心語言問題。當中文官語化之後,對於大部份只會講而不能寫中文的土生葡人,他們將會失去在現行政機關中所佔有的優勢,變成難於與華人競爭。因此,在這方面他們感覺《基本法》對他們的保障不足。
  表5  土生葡人對《基本法》的意見(百分比)(N=178)


第四節  土生葡人去與留的選擇


  葡萄牙在澳門四百多年,遇到以前撤離其他殖民地沒有的一個問題——土生葡人問題。
  從一篇訪問身份證明司馬秀明司長的問答中,當記者問及多少葡籍護照發給中國人時,司長回答說:“完全沒有,葡國護照只發給具有葡國國籍的人士”,(33)可見葡國對所有具葡國國籍者一視同仁包括葡籍華人,只要具申請的資格,在澳門發出的葡國護照與葡萄牙發出的一樣。對於土生葡人,葡國於1993年10月14日在《共和國日報》頒佈了有關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的法律,並於同月25日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1994年2月21日澳門總督簽署了一項關於澳門公務員納入葡國編制法律的實施細則,作爲葡國照顧土生葡人公務員的一項政策,作爲對六仟個有資格納入葡國編制的公務員的安撫,和制定本地化的政策。葡萄牙對土生葡人的政策原則上希望他們能留在澳門工作。在澳督的眼中,認爲納編政策平衡地照顧了有關各方面的利益。對於那些不打算留在澳門的公務員來說,葡國保證他們納入葡國編制的權利和退休的權利,同時根據《中、葡聯合聲明》承擔起確保平穩過渡,實現政權平穩交接的責任。(34)然而對於有資格納編的人士來說,他們覺得納編政策並沒有眞正照顧到他們。首先,1995年5月22日前必須作出抉擇;其次,若選擇納入葡國編制,葡國方面不一定能夠爲納編者安排工作,只能把其納入在職人員編制事務部門等待工作分配,直到三年後仍不能分配到工作者,則會失去保障。平心而論,葡萄牙對土生葡人確實是有照顧的政策。但限於葡國本身的條件,其照顧並非完全足夠,只能爲土生葡人的政治前途投一個保險。從問卷調查所得,42.1%的土生葡人覺得葡國對土生葡人的照顧“不足夠”或“很不足夠”;而認爲“一般”者佔26%。而對納入葡國編制的問題只有41.6%會選擇納編,而33.1%則表示不會。對於納編是否一個照顧土生葡人的政策,有47.2%認同,而36.3%則持否定的意見。土生葡人對納編的政策在對他們利益的照顧上感到不滿意,但大都認同是葡國對他們照顧的政策。
  四百年來,用中、葡兩種文化的乳汁哺育而長大的土生葡人,當面對一個歷史的時刻,1999年澳門回歸中國這個問題上,他們無論公務員、律師、醫生、建築師、教師或其他自由職業,都無可避免地要在去與留之間作出一個明確的抉擇。是帶着患得患失的心情離開這塊生於斯,長於斯的土地,還是抱着面對挑戰的心理去作好各種準備,努力學習中文,積極參予澳門過渡期中的各項工作,以積極而樂觀的心理去面對社會、努力適應未來新的生活和挑戰呢?
  從調查問卷資料所得顯示(表6),土生葡人選擇離開的佔34.8%,而選擇留下來的只佔22.4%;但約有39.3%的土生葡人仍然保持觀望的態度,在去留之間未作出決定。土生葡人如果選擇離開澳門,他們可以保留他們的葡國國籍,可以選擇到資本主義,民主政治體制的西方國家,保留民主制度的生活方式;但同時面對在其他國家的經濟衰退的問題和種族問題,並需要重新開始新的生活。若選擇返回葡國或選擇納入葡國編制,則面對的是,葡國是否有足夠的工作崗位來安排給納編的人,他們的葡語能力是否足以和在葡國本土的人士競爭,葡國人是否會將他們視作二等公民,他們所享有的福利條件是否比澳門差等等問題都是土生葡人必須認眞考慮的。
  若選擇留下來,則根據《中、葡聯合聲明》,他們由於具有中國血統,即將自動變爲華籍,雖然他們仍然可以用葡國護照作爲旅行證件。而中方也一再重申可以靈活處理土生葡人的國籍問題,葡裔居民的國籍問題可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通過磋商妥善解決,按中國國籍法的原則,允許他們自由選籍。(35)而葡總理席爾瓦在北京
  表6  土生葡人對納入葡國編制與離開澳門的取向(百分比)(N=178)


的訪問中,對記者表示中國允許葡裔及有葡國文化的居民可選擇其國籍。(36)此問題是否能在1995年2月23日前解決,以穩定土生葡人的情緒和信心,端有賴於中葡雙方的努力。另外留下來的土生葡人會面對語言的問題。現階段行政機關所使用的語言是以葡文爲主,土生葡人具有葡文語言能力的優勢,但一般對中文書寫方面不認識,因此在1999年留下來,所面對的是具有較高學歷的華人與他們作競爭,他們除了失去了語言的優勢之外,一般在學歷上也相對不足,若不作出努力,提高中文水平,接受更多的在職專業訓練,則將來是不足與華人在行政機關中競爭。

第五節  結語


  土生葡人面對1999澳門政權的回歸中國,無可避免地在去留兩者之中作出一個明確的抉擇。對於離開者,若移民往外地,則必須再抱着冒險的精神,到一個不熟悉的世界去創造新的生活,繼承葡萄牙人十五世紀開發新大陸的精神。而選擇返回葡國者,則須要面對工作條件的降低和與葡國本土人土在工作上的競爭等種種問題。
  對於肯留下來的土生葡人,無可避免地有一部份對中國承諾的“一國兩制”產生疑慮,中國政府過去的政策反覆是他們信心危機的主因。如何克服這種信心的危機是要靠中、葡相方的努力來消除。在過渡期中土生葡人具有明顯的優勢,除行政上佔據了大部份的中下領導層位置外,在公務員本地化方面,他們亦具有絕對的優勢去接替即將離開的葡國高官,只要他們肯努力學習中文,提高自己的學歷,這種優勢依照《基本法》規定是可以保持下去。
  在過渡期,土生葡人在澳門社會的地位是重要的,是澳門社會穩定、發展、繁榮的重要因素,而澳門政權的順利移交與否,土生葡人的抉擇,對於這個問題具有重大的影響。

  注釋:
  ①見賈淵、陸凌梭,“起源問題:澳門土生的家庭與族羣性”,《文化雜志》,十七期,1993,頁25-26。文德泉神父在“OSMACAENSE”駁斥此種說法,認爲土生葡人是葡中的混血兒,並列舉早期的教會歷史事實證明之。
  ②同上。
  ③盛炎、區啓起,“中文的官方地位與公務員的中文培訓”,“澳門政府雜志”,《行政》第十六期,頁568。
  ④同②頁22。
  ⑤筆者自譯。
  ⑥澳門大學,葡文法律學院歐寶蓮未發表的畢業論文。
  ⑦劉月蓮“西方文明與東方文明的融合體,澳門土生葡人的來源與現狀”,《文化雜志》,1993,13/14期,頁88。
  ⑧見葡文PONTOFINAL,94年4月29日。
  ⑨《台、港、澳大詞典》,中國廣播出版社,92年版;估計土生葡人人數爲11,000人,男性5,700人,女性5,300人;“澳門總覽”估計約在11,000人至12,000人左右。
  ⑩同①頁30-31。
  (11)彭慕治“關於澳門土生葡人族羣認同感之若幹方面”,《民族及文化交匯:澳門與亞洲族羣參雜性》之講稿,1993年11月5日。
  (12)《跨地區公行政及公務員制度研討會講稿》,1994年4月26日。
  (13)我們的調查問卷顯示,86.6%的土生葡人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向政府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是市民的責任”;相比,在1991年待一項調查中,有85%的澳門華人持相同的態度,(見餘振等《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基金會,1993,頁64-65)。
  (14)餘振等《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基金會,1993頁40。
  (15)鄔昆如《政治哲學》,正中書局,1989,頁138。
  (16)林昶《豪江菁英錄》,澳門出版社,1991,頁183。
  (17)吳志良主編《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1994,頁289。
  (18)《台港澳大詞典》,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頁692。
  (19)羅傑,A.斯特勞斯《應用社會學》,1985,頁82。
  (20)賀雲俠《組織管理心理學》,江蘇人民出版社,1990,頁54-55。
  (21)同注(11)。
  (22)同上。
  (23)《大衆報》“編餘小語”,1994年2月26日。
  (24)《澳門日報》,1994年3月12日。
  (25)同上,1994年4月11日。
  (26)同上,1994年4月5日。
  (27)指土生葡人一般具有中文聽、講的能力而大部份缺乏書寫的能力。
  (28)蕭揚輝“公務員本地化”,載於餘振編《澳門:超越九九》,香港廣角鏡,1993,頁84。
  (29)《基本法》總則第三條。
  (30)一般理解爲土生葡人。
  (31)《澳門日報》,1994年4月20日。
  (32)《華澳郵報》,1994年5月11日。
  (33)Ponto Fina1,1994年4月29日。
  (34)《澳門日報》,1994年2月24日。
  (35)同上,1994年3月12日。
  (36)同上,199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