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文報紙對政府施政的監督
 蔡志雄
  報紙是傳播訊息的工具。然而報紙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報紙的功能不止於此。隨着時間和空間的不同,報紙亦就其所處的時空發揮着不同的作用。
  目前澳門95%的人口是華人,中文報章不但成爲這些澳門人得悉社會資訊的重要媒介,更是他們對政府表達意見的主要渠道。
  中文報章成爲政府的民意來源,作爲制定和修改政策的依據。另一方面,政府亦同時要依靠中文報章,向這些華人佔絕大多數的政策施行對象宣傳其政策。
  所謂傳媒的監督乃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概念,在中國則視大衆傳媒爲社會控制的工具、“黨的喉舌”。處於兩個對大衆傳媒概念全然不同的政治文化的交匯點,澳門的中文報章如何爲自己的角色定位?在實施政治交流的功能上能否不歪曲雙方的訊息而使兩者有效溝通?
第一節  概念與大衆傳播理論
  1.1概念闡釋
  本文研究的是本澳中文報紙對政府的影響,如何左右政府的政策,與傳播學的研究方向①有所不同。在某一程度上,報紙對政府所發揮的作用有點像政治學中的利益團體,②但報紙同時又是其他民間利益團體對政府作出利益訴求的渠道。
  中文報紙是指以中文爲編輯語言,以一日爲出版周期的綜合性印刷媒介。目前本澳符合這個定義的報紙共七家:《澳門日報》、《華僑報》、《大衆報》、《市民日報》、《星報》、《正報》和《現代澳門日報》。
  本文所用的監督與行政學中的監督③略有不同,監督是一種控制的手段,控制的目的是要受監督者的行爲免於放任無制。
  政府乃是指一組建制與一羣人員,這組建制與這羣人員配合起來,執行的任務係爲社會作“權威性價值分配”④。
  任何理性的政制都必須存在一些對公共權威監督的機制,防止權力的濫用與誤用,防止政策偏離公衆的利益,防止官員假公濟私。
  美國政治學教授阿爾蒙德(Gabriel A.Almond)在闡述政治結構及功能時,將政府的組織分爲三個部門:行政領導部門、立法機構和官僚機構。⑤由於行政領導和立法機構在民主政體中均由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⑥大衆可以通過選舉的機制使不合民意的政府更換;然而這個“永久政府”的官僚機構,他們與決策機構關係至爲密切,對施政及政策制定影響也最大,卻缺乏一種令人放心的參與機制,監督其運作遂成爲控制官僚機構的唯一手段。因此,本文所採用“政府”,除特別指明外,主要是指行政部門,即阿爾蒙德所指的官僚機構。
  納德爾(Mark V.Nadel)和魯爾克(Francis E.Rourke)提出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力量,對官僚機構(政府)從外部或內部施加影響和控制。
  表1中可見,公衆輿論、新聞界與公共利益集團構成了政府外部,非正式監督力量的主力。事實上,下面亦將會進一步指出,公衆輿論、新聞界和公共利益集團並非各自獨立地對政府進行監督控制,而是互相影響,互相激蕩的。
  表1  對官僚機構(政府)的職責實行控制的類型

  資料來源:見Mark V.Nadel and Francis E.Rourke‘Bureaucracies,in Greenstein and N.Polsby,eds,the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ume Five,1975,p.416.
  1.2報紙監督政府的三種形式
  報紙是資訊的載體。長期以來,政治領袖和政論家都同樣認爲交流對政治體係具有重要的意義。民主政治理論家一貫堅持必須保障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從而實行人民對統治者的監督。而獨裁領袖則主張控制這些機構,操縱可能傳給公民的訊息。⑦
  雖然我們常爲民主政治而吶喊要新聞自由,然而即使在民主的國度,報業依然受着各方面的制約。報紙會受着甚麼制約將在下一節討論,這裏首先綜合報紙監督政府的方式:
  (1)報導事實:報導新聞是報紙的首先任務,將事實或比較突出的現象紛陳讀者面前,使讀者知道事物的“眞象”;⑧藉報界的钻探技倆,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使大衆更了解政府的運作,形成輿論監督。
  (2)報紙社論:報紙的內容除上述報導性內容(reportorial content,只是單純的“陳述”已發生的事實)之外,還有評論性的內容(editorial content),“評估”已發生的事實,以及“猜測”將會發生的事情。評論性文章以不同的名稱或寫作式出現,大致可分爲:社論、短評、編者按語、評述四種。
  評論文體開宗明義,表明對事物的立場和觀點。在監察政府的功能上,直接以報紙本身爲主體進行。雖然某些報紙聲言,社論只代表主筆或編輯部的意見,與報社無關。甚至有些報社利用“讀者來信”的方式發表評論,企圖制造輿論之餘,又要突顯本身超然的訊息傳遞者的地位。可是,除非地區有着深厚的民主意識,報紙能眞正做到“來函照登”,否則報社“接受”並“容許”某種意見在其報紙上發表,本身已表明了報社的立場和觀點。
  此外,評論文體更有補充報導性內容不足的作用。尤其是政治性新聞,新聞工作者便常利用評論或解釋性的文體,平衡政治新聞中可能被利益團體、執政者或政客所操縱玩弄的觀點。
  由於評論文章的重要性,本文在個案分析中亦以報社社論爲主,其他報導以及民間通過報紙所發表的文章爲輔。
  (3)民間通過報紙發表的評政文章:各種民間社團如工會、商會、街坊會、專業協會等,亦常透過報紙發表言論,形成左右政府施政的輿論。當然,社會上各團體的權力與利益是不能等量齊觀的,強勢的團體比弱勢團體更能動員並運用傳播媒介,爭取公衆的視聽,進而鞏固團體的地位。
  1.3報紙所受的制約
  報紙作爲一種大衆傳播媒介,它所遭受的人爲的制約包括消息來源的制約、傳播機構內部的制約、壟斷制約、廣告制約、政府制約、自我制約、及受大衆制約等。⑨
  (1)消息來源的制約:消息來源可能是個人或團體。制約消息來源主要通過“宣傳”與“保密”兩種手段:“宣傳”是宣佈制約者認爲“好”的內容;“保密”是隱藏制約者所認爲“壞”的消息。
  (2)傳播機構內部的制約,即所謂“守門人”制約。制約的原因可以是機構的編輯政策,可以是某種政治原因、個人因素、或者是營利。制約力量最大的是所屬機構的老板,其次才可能是總編輯、編輯、和採訪主任以及記者。
  (3)壟斷制約:若一個報團同時擁有多張報紙,則報團對輿論的影響自不待言。事實上這種控制在自由國家經常可見。全美國大約1,600家日報,由於報業兼並的結果,98%的美國城市都只由一家報紙壟斷市場;而全美國所有日報的發行權僅由十幾家公司控制⑩。
  (4)廣告制約:報紙賺錢靠廣告,廣告靠發行量,發行量靠吸引盡量多的讀者,報紙再也不能只是傳達訊息的工具了。一些報紙的工商新聞,事實上就是變相的廣告。報紙受人爲的廣告控制,使報紙降低了服務公衆的標準。
  (5)政府的制約:政府制約大都以法律爲依據,根據美國傳播學者希伯特(Fred S.Siebert)的分析,政府對於大衆傳播媒介的制約不外乎:限制、管制、協助及參與四種方式。(11)對於民主自由國家而言,所受政府的制約最低,可是在極權和共產國家,政府均嚴格控制傳媒,甚至視傳媒爲黨、爲個人服務和運用的工具。(12)
  (6)媒介的自我制約:也就是大衆傳媒以倫理規範實施自律,並對自身所產生的缺失與病徵,提出建設性的批評,以臻健全。報紙自我制約對於濫用新聞自由,無疑是一個必須的機制。然而“自我制約”過度亦使報紙傾向保守,袒護現存不合理的權力結構。
  (7)讀者對於報紙的制約:身爲讀者對某報紙不滿可以不買;可以以讀者來信方式提出不滿;也可以匯集所有相同觀感的朋友、鄰居聯合署名至“新聞評議會”,(13)提出改善服務的建議等等。雖然,讀者對媒介制約力量非常微弱,可是,我們不能忽視的事實是:集體民意的力量會使媒介遭受強有力的抵制。
第二節  澳門中文報章的角色
  2.1澳門政府的出版政策與本澳中文報紙概況
  澳門政府的新聞政策跟隨葡國政府,依照《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38條(新聞自由與社會傳播媒介)規定,公民享有新聞和出版自由,包括保護新聞工作者職業的獨立性,任何人無須先經行政批準、擔保或資格審查而創辦報紙及從事其他任何出版物的權利;新聞亦不設檢查制度。
  爲了對新聞出版事業進行必要的行政管理,澳門政府在1990 年8月6日頒佈了《出版法》(7/90/M號法律),比較系統地規定新聞工作者和出版印刷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全文共七章61條。主要內容是新聞工作者有批評公共行政機關的自由,對政治、社會和宗教的學說依法有思想表達的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檢查。(14)新聞工作者亦有接近資訊來源和保守消息來源秘密的自由。(15)但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亦須遵守一些規定,禁止人身攻擊和誹謗,(16)須成立有關的新聞評議組織(17)對新聞界的工作進行評議等。可是該評議組織被新聞界指爲官方代表太多而至今仍未能成立。
  另外,有評論指《出版法》關於誹謗的部份條文欠明確,令新聞界隨時“觸雷”。根據《出版法》第29條規定,“透過出版品發表或出版文書或圖像,損害刑法保護的利益之行爲,爲濫用出版自由罪”。其中以“刑法保護的利益”過於抽象,而過去多間葡文報紙被檢控亦是引用此例。新聞界擔心此《出版法》的漏洞影響出版自由。
  澳門政府亦有對澳門報紙就電訊、電力及紙張予以津貼補助。澳門政府強調此舉並非幹預新聞行業的經營,只是照顧規模較小的報紙使其易於與大報競爭。其後由於有關規定過於寬鬆,(18)一度導致大量中文周報湧現。個別新創刊周報質素欠佳,亦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政府遂收緊規定,在1991年7月25日頒佈第122號批示規定有資格領取津貼的報張創刊期由半年增至3年,而每月的津貼以實報實消的方式發放;並直接津貼培訓現職新聞工作者。此法公佈後果然湊效,先後有多間周報因經濟不支而停刊。目前符合領取津貼條件的中文日報有《澳門日報》、《華僑報》、《大衆報》、《市民日報》、《星報》、《正報》、《現代澳門日報》;中文周報有《時事新聞》、體育周報》、《訊報》、《華澳郵報》和《澳門脈博》。葡文日報有《澳門晚報》(Jornal de Macau)、《澳門人報》(Gazeta Macaense)、《今日澳門》(Macau Hoje);葡文周報有《澳門論壇周報》(Tribuna de Macau)、《商報》(Comércio de Macau)、《號角報》(O Clarim)和《句號報》(Ponto Final)等約二十家。
  負責對本澳新聞事業的行政管理的政府機構是新聞司(Gabinete de Comunicação Social),新聞司隸屬旅遊暨文化政務司。其前身爲新聞旅遊處。1981年9月脫離新聞旅遊處,成爲獨立機關,改名新聞署,升格爲廳級單位。1988年又經改組升格爲司級機關。新聞司的主要職責是:(1)發佈官方消息;(2)向政府部門反映新聞動態,作爲政府與居民的溝通橋梁;(3)聯繫大衆傳媒,並對傳播機構及人員進行登記;(4)對本地及外地新聞記者的採訪提供協助。
  2.2澳門政府發佈新聞及處理報章評論的機構
  如上節所述,新聞司是澳門政府發佈官方消息及收集新聞評論的主要機構。據新聞司有關人士表示,澳門總督及各政務司所發表的消息,均經由新聞司發表,而新聞司亦有專責人士負責將每日中文報紙關於政府的報導及評論,翻譯成葡文,並即日分派至有關官員參考。若負責的官員認爲某些報導須加以澄清或補充,亦由新聞司聯絡各新聞機構。但葡文報紙則不須上述的程序,這是由於“各官員本身均懂葡文,他們會自己閱讀葡文報紙有關報導。”
  另外,不少政府部門本身亦設有公關組或新聞室一類的組織,負責對外事宜或對報界就有關部門的報導和評論予以剪輯存檔,並將有關剪報送往負責的部門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近年來澳門政府積極推行本地化計劃,然而不少負有決策大權的高層官員對閱讀中文仍是有困難的,他們所“看”的中文報紙是經過挑選和過濾的,中文報紙對政府的批評能否正確無誤地轉至決策者手上,無疑多了一個變數。
  2.3澳門中文報紙的角色
  筆者與本澳部份中文日報的新聞工作者傾談後的感覺是,他們敢言但略爲保守。同時亦體會到,一個地方的報業文化是與當地當時的政治氣候和社會結構互相緊扣在一起的。
  回顧澳門中文報業百多年的歷史,這些例子可謂俯拾即是:例如鴉片戰爭後的中國,由於清政府腐敗無能,國勢日衰。當時由於澳門地位特殊,成爲革命者和維新派的宣傳基地,先有孫中山發表政見的重要陣地《鏡海叢報》,後有以宣傳變法維新、君主立憲的《知新報》,兩張報紙性質不同,但均影響力甚大。
  1937年抗日戰爭開始,澳門的報人大多積極投身抗日救亡工作。《朝陽日報》、《大衆報》、《新聲報》等成了澳門抗日救亡運動的重要言論基地。
  太平洋戰爭爆發及香港淪陷後,澳門的經濟一厥不振,物價飛漲,報業經營十分困難。日軍雖無佔領澳門,但澳門受日特駐澳門機關控制,限制新聞報導,並出版《西南日報》、《民報》、《世界夜報》等親日報紙。澳門政府受制於日特機關,從1938年開始實施新聞檢查制度,有些報紙經常被迫開“天窗”。
  可見,沒有一張報紙只充當傳播訊息的角色,報紙本身的產生、存在、興衰、消失均可反映出當時社會上政治和經濟角力形勢。
  五十年代,新中國成立後,澳門左右兩派報紙陣線分明,亦出現了不少政治性的小報。其中有左派的《新園地周刊》,亦有親台的《羣與力》,內容針鋒相對。不久,《羣與力》停刊,而《新園地周刊》則於1958年8月15日發展爲《澳門日報》,該報的副刊今日仍以“新園地”爲版名。(19)
  1966年“一二·三事件”後,親台的組織力量全面撤出澳門,澳葡當局亦“逐漸改變他們在澳門的一套舊殖民統治政策”。(20)澳門日漸形成一股能與正規統治機構抗衡的華人社會力量。
  澳門政府在“一二·三事件”後,取消了新聞檢查制度,言論不受管制,報紙本身自負法律和道義的責任。可以說,直至1988年《出版法》公佈之前,澳門的新聞傳播是沒有任何法律約束的,澳門政府對中文報紙的幹預亦很微。(21)
  反觀中文報紙本身,常被指有“普遍自律”(22)的現象。各中文報紙的“立場觀點以至在許多具體的事件中支持甚麼、反對甚麼、擁護甚麼,根本與官辦報紙一樣”。(23)
  一位新聞界的朋友亦不諱言中文報紙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律的”,但他亦指出報紙的言論乃受制於當時的社會形勢,而報紙亦要顧及“報業經濟”問題,沒有“讀者和廣告”的報紙是不能生存的。“而在澳門的商人有八成是中國大陸關係密切或有生意往來的”。
  可見,本澳中文報紙的立場與經濟利益的考慮有很大的關係。這位新聞界朋友並指出,澳門報紙的言論是比較關注“民生和公共利益”方面的問題,慕求“反映公衆意見,監察政府,追求一個公平、合理、人人機會平等的社會”。
  澳門報紙的另一“特色”是,銷量高度集中於一張被認爲是代表北京主張的“半官方”報紙上(表2),“對於香港人來說(特別是那些搞廣告推銷者),澳門只有一張報紙,其他報紙銷量太少,不足爲道。”(24)
  其實,這種現象的形成亦是上述本澳各家日報千腔一調,觀點相同的結果。曾有學者研究指出,本澳各中文報紙澳門新聞重疊率高,消息的選擇穩定,而且幾乎全部是描述性報導,沒有出現由採訪者觀點進行背景分析的報導。(25)
  上述現象亦導致香港報紙在澳門能夠維持一個不少的銷量(表3)。不少香港報紙的銷量甚至超越本澳某些日報。香港報紙的大量滲入,對本澳的報界亦構成很大的經濟壓力。
  報界人士指出,澳門的報業事實上比香港落後,不少報紙基於經濟原因無法吸引質素高的新聞工作者(尤其是記者)替報館工作。惡性循環的結果令經濟條件較差的報紙近年有委縮的趨勢,相對使財力資源雄厚的報紙更加一支獨秀。
  值得法意的是本澳近年來出現了一些周報,敢於刊登一些其他日報不會採納的評政言論,可以見到社會多元化發展的結果,亦未嚐不是一件好事。
  表2各中文日報在新聞司登記的發行量(1994年)

  資料來源:澳門政府新聞司
  表3  本澳報販估計香港中文日報在本澳的發行量

  2.4對政府施政的監督
  不論官方或報界人士都表示,中文報紙對政府確實起了監督的作用。但據筆者觀察,本澳中文日報多不重視社論或其他評論性的文體。表現爲社論的編幅不大,一般不及八分一版報紙版面;安放位置不顯著,很多只放在二、三版或以後的內文,甚至在廣告之下。
  報紙轉載其他民間團體所發表的意見倒不少。一位報界的朋友表示“近年來很多團體和個人主動向報館提供新聞”。可見,民間壓力團體有意影響政府,藉報紙抒發意見的頻率亦多了。
  另一方面,澳葡政府在澳門的管治,其自主權在某一程度上是受制於中國政府的。在其施政的過程中亦會顯得小心翼翼。因此,透過中文報紙以探知民間對政策的反應,尤其是被認爲是“中方社團”對政策的意見,便顯得具有特別的意義。可見,中文報紙確實起了一定程度的“監督”作用。
第三節  個案分析一:《道路法典》的頒佈與執行及報界的回響
  3.1《道路法典》的產生
  隨着城市的不斷發展,澳門的汽車數目不斷增加,1992年行駛中之車輛數目是59,140輛,同年澳門的道路長度爲96.9公裏,每公裏道路平均有375輛汽車,對澳門的交通運輸造成極大的壓力。交通意外亦大幅增長,十年增長近十倍。1980年全年交通意外774宗,平均每天2宗。但1989年時已高達7,000多宗,平均每天有大小交通意外20宗。
  爲了配合本地區發展的需要,政府在1991年實施了一些政策加以改善。如,給予私人公司興建及管理公衆停車場,設立停車收費表,對高層樓宇要設置停車場規定,改善路面設施等。
  由於舊的《路政章程》執行已久,大部份條文已不合時;而葡國方面已要求本澳進行修改,否則歐洲不會承認澳門發出之駕駛執照。政府遂於1990年重新制訂《道路法典》,並於翌年4月以法令形式頒佈(29/91/M號法令),計劃三個月後執行。但新《道路法典》甫公佈即不斷受到交通運輸業及社會人士的批評,使法令的實施一拖再拖。期間政府要收回法令,重新討論,修改後的《道路法典》於1993年4月底公佈(16/93/M及17/93/M號法令),並且在6月1日正式實施。但在八個交通運輸業團體(26)認爲法典仍然存在不少不合理條文下,政府要強行執行而導致全澳營業車集體罷駛事件。最後在中華總商會和街坊聯合總會的調停下才得到解決。
  3.2《道路法典》的執行與報章的反應
  其實《道路法典》在1991年4月由當時的護理總督韋高信頒佈後,並未正式執行。由於各界人士普遍對《法典》表示強烈不滿而被迫押後再討論修改。另一方面,《道路法典》之所以“順利”收回,相信亦與新舊政府交替不無關係,在1991年5月上任的韋奇立政府當然不會因堅持上任政府“草草通過”的《法典》而破壞其剛上任的祥和氣氛。
  1991年的《道路法典》原定於7月17日正式執行,罰則則有90天寬限期。該《法典》共有四大篇,共141條。包括“交通”、“法定駕駛資格”、“車輛”、“責任”等。《法典》一推出便被指爲“閉門造車”,並沒有廣泛諮詢各方面意見,甚至“據說並未有諮詢交通委員會”,(27)而各方反對的焦點就是《法典》罰則太重,“罰法無邊”。(28)而且交通設施不足,道路使用者時常被迫違法。“既然政府面對交通阻塞的困難,而仍然不積極督促停車場的興建,反而將責任以罰款形式來推諉給車主,這明顯是不夠公平。”(29)
  其後,《道路法典》進入漫長的修定期,直至1993年4月頒佈新《道路法典》爲止。現任的運輸暨公務司麥善道於1991年7月接手後,即透過交通諮詢委員會向各社團諮詢意見。其中受直接影響的營業車及教車業團體紛紛發表意見,比較整體性的意見大致有下列數項:
  (1)反對《道路法典》以重罰爲整治、管理交通的法律手段;罰則過於嚴苛;
  (2)《法典》缺乏諮詢,與本澳實際情況脫節,難於執行;
  (3)有法律來源性的法律才應稱爲“法典”;
  (4)《法典》的條文過於空泛;
  (5)擔心《法典》的補充法例(30)又是閉門造車;
  (6)道路設施不足,被迫違例經常發生;若政府強行實施,會帶來社會矛盾和混亂;
  (7)罰則彈性大,失去法律的嚴肅性;
  (8)不少條文不合理,或在澳門實際情況下無法執行。如“黃線區不能上落客”不適合地小人多路窄的澳門;將車主的資料印於車輛外明顯的地方乃多此一舉;將駕駛學校視爲公共利益監管乃不合理之舉;教車收費亦不適合由總督來訂定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報紙在這段期間的報導幾乎全部是轉述各社團的意見,報紙本身對《道路法典》的評論文章則很少。(31)而且其觀點亦基本與民間社團一致,如要求政府延期施行《道路法典》;呼籲政府要廣泛諮詢民意等。
  但當新的《道路法典》在1993年4月28日頒佈後,情況就截然不同了,單是5月和6月兩個月內或7月份各報就《法典》的評論文章數目已超過過去兩年的總數。(32)按筆者分析,主要由於此段期間正醞釀7月21日八個交通業團體因不滿政府強行實施《道路法典》而罷駛事件,官民氣氛迅速緊張所致。
  重新修訂後的《道路法典》雖有進一步的修改(主要在罰款方面的減少),但法典內容及條文仍比較含糊,有些定義難以界定;加上政府在交通方面的配套設施不足,尤以公共停車場的需求方面,未能對專營管理公司加強監管,其他配套工程如完整交通道路網、擴建行車路面等交通設施十分缺乏,而且在市政工程方面的不協調,慣常性的修路工程、改道、路面重鋪等均使本澳的交通問題更加惡化,使《道路法典》更難執行。若以新《法典》爲規範標準,本澳大部份車主及行人均可成爲違法的對象。若執法人員只奉命執法,嚴懲違反交通者,無異令矛盾更加激化。
  這事卻不幸發生了,根據交通部的統計,在《法典》緩衝期剛過的一周內,共檢控4,950宗交通違例案,平均每日707宗。違例案件最多的是違例泊車及超速駕駛。一周內的罰款共40萬澳門元,而6月最後一個星期的罰款只有18萬元。因此,汽車業商會等八個交通團體所提請的要求以及7月21日的工業行動是可以理解的。
  從筆者所搜集的剪報資料,(33)從《法典》頒佈後至罷駛事件之間的三個月內,各報關於《法典》的評論其實都是針對是次官民矛盾激化的事件的論述居多。
  在《道路法典》剛頒佈的5月份,幾乎全部報章評論都針對《法典》的宣傳宜加強。但八個交通業團體於5月21日組成《道路法典》關注委員會後,報章的評論遂轉爲《法典》的影響進而要求暫緩實行。如,5月22日《大衆報》“編餘小語”由5月17日的“宣傳不得其法”變爲“苛例影響各交通行業”。《華僑報》亦以特稿的形式在5月28日“探討”八大交通業團體反對《道路法典》,並要求將《法典》延期執行的理由公開;但全文均能保持中立,特稿沒有爲讀者分析“這些反對理由是否獲得廣大市民的呼應和支持?”然而明顯地,八大交通業團體已與政府就《道路法典》的執行呈對立之局。
  到了7月,形勢已十分嚴峻,《澳日》指出:“該委員會(《道路法典》關注委員會)要求與澳府對話、溝通,暫緩執行《道路法典》,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澳府應予重視,及時給予回覆。千萬不要因藐視民意,以致‘官迫民反’。”(34)甚至有評論指稱“(澳門政府)何以完全不聽民意,不理民生,如此殖民地官僚作風令人心冷!”(35)
  當然,亦有一些評論是呼籲有關社團克制,並肯定《道路法典》存在的合理性:“爲改善交通,必須要有《道路法典》,這是各方基本應有的共識。”(36)
  可看出本澳報紙對某事件的關注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受大衆的注意程度。
  3.3《道路法典》的調整
  當局在執行《道路法典》時,其實亦是“酌情”執行的,例如條文中有一條規定,禁止本澳車輛掛有非本地區的車牌。這一條文令到不少經常往來粵澳兩地的居民十分不便,亦造成關閘前常塞車。保安事務政務司經有關人士反映意見後,決定不執行該條文。
  有報紙評論指《道路法典》諮詢期間“商人一直當政府‘無到’,及至法例頒佈,定期執行,商人才組織‘道路法典關注委員會’,提出要求緩辦”。(37)
  上述評論幾乎唯一不是站在運輸團體同一陣線的報導。查八個交通團體確是在《道路法典》頒佈近一個月後(1993年5月21 日)才成立《道路法典》關注委員會,並向澳督請願,要求延期執行《法典》。6月3日更向立法會求助,7月13日再次向澳督請願,並表示7月17日前沒有簽覆便會採取工業行動。但運輸暨工務政務司麥善道回應運輸業團體“政府不會因爲受到某種壓力而取消法令”,並表示“大至上可肯定地說《道路法典》已被廣大市民所接受,對個別問題不同意見者也僅屬來自某些涉及本身利益的界別團體”(38)。遂觸發7月20日的罷駛事件。
  有趣的是事件中充當政府與交通業團體之間的調停者中華總商會,各報對其態度有明顯的不同。與其他報紙不同,《澳門日報》在評論中有意無意地對中總低調處理:在7月21日的“新聞小語”中只寫“在有關人士居中調停幫助下,有理有利有節地及時終止行動……”整個評論中沒有指出該“有關人士”就是“中華總商會”。
  同日的《大衆報》的評論卻以“中總出面解散,各方寄予厚望”爲題,文中贊揚“中華總商會此次勇於負起居中調解之責,各方都寄予厚望。”並進一步寫道“澳門居民都清楚,中總是本澳工商業社團中的總會,數十年來會方都一貫維護澳門工商業者和市民的正當權益,因而深受市民愛戴。”
  翌日的《市民日報》“文戈專欄”亦指出“幸而中華總商會出面調停……與政府進行協商,尋求解決”。文中並回顧“往昔何賢先生在世時,對社會一些糾紛,無論是否與商會直接有關,都能挺身而出,協助解決”,並說“而今何先生之公子厚鏵君,亦有廼父風範,每有危難,都能挺身而出,仗義執言,排難解紛。”文章結尾時重申“除非中總繼續努力,貫徹主張,要求政府做到‘立法嚴、行法恕’!商民才能安心遵守。”
  由於罷駛對各方面利益有損,雙方答應保持對話下事件得到進一步平息。其後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有關負責人與道路法典關注委員會、中華總商會、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組成“道路法典研究委員會”,進一步向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提出建議。《道路法典》亦在逐步完善的情況下實施。
  綜觀《道路法典》事件的整個過程,本澳各中文日報的反應與民間團體的反應有相當的一致性。報紙本身的評論不多,卻不吝於刊載有關團體的言論,在形成社會輿論方面,中文報紙是佔一重要席位。在個別表現上,《大衆報》對《道路法典》的關注最大,言論也最激烈,認爲《法典》是“不合理的法例”,應再延期執行,重新修訂《法典》;《華僑報》與《市民日報》則略爲沉默;(39)反觀《澳門日報》在此事的處理方法較爲討好,先後有兩次專題採訪(濠江三棱鏡),比較集中地向讀者介紹《道路法典》的始末,有關內容及各界的意見,而評論中亦沒有全面否定《道路法典》,比較持平。
  至於《道路法典》的被收回及修訂,相信主因是新舊政府交替,以及當時的道路設施條件不足所致,大衆輿論只是一種催化作用。另外,當《法典》修改後在1993年6月實行時,大衆輿論比《法典》首次通過時更集中,然政府仍堅持執行,可見報紙的報導與監督並非改變政府施政的主因。
第四節  個案分析二:在一片評擊聲中通過的《教育綱要法》
  4.1澳門教育改革的背景
  由於政府在八十年代以前,只重視葡人的教育而對華人的教育採取一種既不支持亦不監管的態度,甚至連整體教育發展的規劃工作也不承擔。因此,形成華人教育全部由教會、社會團體及一些熱心人士負責的現象。在缺乏統一規劃及監管的情況下,教育顯然甚具各自爲政的色彩。“因此,我們在八十年代末所發現的不是一個統一的教育體制而是一個多元化的教育體制。”(40)
  近年澳門不論在政治、經濟、家庭、人口和文化的情況已經變化甚速,教育已經成爲一項社會要求。尤其是1999年澳門主權歸還中國,治權歸本澳居民,澳門教育必須配合這個時代的要求,以適應和促進社會發展,爲未來的變化奠定良好的基礎。
  4.2回應教育改革的產物:《教育綱要法》
  《教育綱要法》的出現可說是政府爲回應教育改革的需要的集中表現。爲此,政府於1989年成立“教育技術改革委員會”,草擬《教育綱要法》。
  綱要法的建議案在1990年3月底發表,盡管建議案在草擬階段已經通過各種渠道綜合各方意見,(41)公佈後卻仍引起各方面,尤其是教育界的巨大回應。在一輪爭論,並數度更易文本之後,《教綱法》終於在1991年8月獲得立法會通過,標誌着澳門教育領域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與《道路法典》不同,《教育綱要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會通過。諮詢和草擬《綱要法》主要通過由政府建立的兩個組織“教育委員會”(1986年2月成立,被確認爲“澳門總督的諮詢機構,專職於對教育發展的有關問題發表意見並通過意見”。)及“教育改革技術委員會”(1989年2月,澳門總督第16/GM/89批示成立,主要工作是完成《教綱法》的建議及綜合各方意見以作修改)進行諮詢工作。“教育改革技術委員會”草擬《綱要法》,交“教育委員會”審議,並由民間團體(主要是教育團體)直接參與上述兩個組織,這樣的過程設計確是體現了澳門政府“希望在各界積極負責地參與發展澳門教育事業的決心”。(42)
  4.3政府對報章評擊的回應
  經過對《教育綱要法》草擬至立法會通過期間(主要是1990年3月《綱要法》建議發表至1991年8月《教綱法》頒佈爲止)對報章就此事的報導和評論,發現報紙的表現和行爲頗與在《道路法典》時的表現十分相似:主要是描述性的報導,而評論則多刊載民間團體(主要是教育團體,如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等)的言論。其中亦有不少自稱是“家長”和“教師”的“讀者來信”。但報紙本身對綱要法的評論及評述則很少。
  綜合當時的報導,各界對教綱法的批評有以下數端:
  (1)《教綱法》不是一個完整的教育法,既忽略了學前教育,而高等教育又獨立於《教綱法》之外。認爲《教綱法》是對澳門的“私校管制法”。
  (2)對於解決澳門教育資源分配不合理問題沒有明確的、應有的規定。例如,官校私校所佔用之教育資源比例差距太大,政府注重高等教育而輕視基本教育,教育經費與行政費分配不合理等。難以實行“教育機會人人平等”。
  (3)反對《教綱法》中規定澳門總督負責教育政策的“統籌”,反對總督有權以法令形式通過必要的補充法例,認爲總督的權力過份集中。
  (4)免費教育須得政府與之簽約的學校才進行,但《私校章程》及有關合約的內容則完全未知,擔心政府利用免費教育控制私校,懷疑將來私校內政能否保持獨立。
  (5)《教綱法》空話太多,缺乏實質的言詞,如“均等機會”、“合理”、“優先”等。這些話彈性太大,內容太繁瑣。
  (6)應該維持澳門教育多元化,多種學制並存的優點。不應統一學制。
  (7)反對將葡語列爲強制性第二語言。
  與《道路法典》不同,《教綱法》的爭論並非只存在於官民之間,民間亦存在不同的意見。民間意見分歧更在《教綱法》即將提交立法會討論之際(1991年6月)表面化。以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和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爲主的意見明顯與教育團體的堅持相左,這些言論主要是:
  (1)認爲指責《教綱法》“籠統”和“欠缺具體規定”是對《教綱法》的誤解。其實《教綱法》是一個“綱要式”的法律,是教育方面的“基本法”,不可能,亦無必要在《教綱法》內事無巨細地羅列大量的細則性規定。(43)
  (2)教育立法應有的基本要求是官私相對統一的教育制度,以作爲监督教育工作,檢驗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家長利益,尊重教師專業地位的依據。不能否定本澳教育需要規範化,而肯定了類似無政府狀態的“多元化”。甚至用法律的形式把私校既不停接受公帑“津貼”,又隨意拒受政府監管的不正常局面固定下來。(44)
  (3)甚至有言論的矛頭直指教育界,稱《教綱法》在“教育界的強大壓力下”,三易其稿,最後文本已是面目全非,早已背離了原來的教育改革方向一一提高教育質量。(45)
  面對如此鮮明對立的言論,筆者發現報紙對於紛陳雙方不同意見的基本功夫是做到了,使讀者能在資訊不被刻意過濾的情況下從事個人判斷。但澳門報紙本身沒有“主見”(當然,這種“主見”是否必須乃屬見仁見智)的特色亦表露無遺。
  值得留意的是,提出這些“異議”的團體正是八十年代陸續出現的新興社團,這些社團的主要組織者和參加者主要是“知識分子”和“年青人”,例如:澳門管理專業協會、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澳門工程師學會、澳門公共事業關注委員會、澳門社會問題關注協會、澳門成人教育協會、聯慧義工協會等等。這些社團既不屬於傳統社團,亦沒有教會背景,成爲澳門華人社會的新興力量。尤其是那些由知識分子參與的團體,雖然個別團體的表現並不能代表這個階層的整體取向,沒有形成比較共同的意識;然而面對治權轉移的刺激,這些團體的表現亦十分活躍,亦敢於提出與傳統社會具挑戰性的意見。
  由於政府過去在華人教育上的漠視,傳統社團和教會組織長久以來成爲澳門華人教育的主要投資者。政府廣泛地介入承擔教育投資,固可以減低傳統社團與教會組織的負擔,但同時也削弱他們對學校教育的控制能力。所謂統一學制、統一課程、學校行政管制等政策,都無可避免地削減他們對學校全面管理權力。促成了中華教育會和天主教學校聯會“破天荒”宣佈其“共同立場”。
  由於澳門政府向來教育投資集中於主要由葡人社會受益的官立和官制學校,面對治權移交日期的逐漸迫近,政府一有行動介入澳門華人教育,遂立即被指爲企圖透過教育投資延續葡國文化影響力,觸動葡人社會和華人社會的敏感問題。因此,自政府提出教育改革以來,在輿論上政府一直處於“挨打”的局面。自然地,“傳統”背景不強的新興社團,遂成爲此時刻政治招攬的對象,希望法案在立法會通過前後,有些接近政府的聲音以平衡“傳統教育界”的猛烈攻擊。
  另一方面,這些新興社團亦知道若要建立實際的政治力量,必須爭取到羣衆基礎以樹立社會聲望。《教綱法》擾攘經年,人們早已對喋喋不休的爭論感到煩厭;而家長不滿學校“向錢看”的個案亦越來越多,即使政府不對他們招手,亦樂於一舒偉論以求爭取民衆。
  立法會於1991年7月26日凌晨零時通過了《澳門教育制度綱要法》全文,教育界對通過的《教綱法》基本滿意。(46)
  《教綱法》的修改,不少條文是聽取教育界的意見而作出的,教育界在整個過程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構成《教綱法》修訂的主因。但其同時不斷在新聞傳媒(尤其是報紙)所發表的文章(有不完全的統計近四百篇之多),對政府構成了巨大的輿論壓力,亦是不容忽視的。
  《教綱法》的建議初稿與獲立法會通過的最後文本,其中較重要的修改包括:將教育政策統籌由總督負責改爲地區行政當局負責;將享有受教育權利對象改爲“澳門所有居民”;將教育制度明確爲葡文、中文及英文,均可由各校自主處理;將幼兒教育逐步擴展到所有的幼兒;將免費及全面教育逐步實施,爲期九年,分兩階段進行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教綱法》頒佈至今,由於十個補充法例的制定緩慢,已通過的只有《私立教育機構章程》、《家長會法》、《私校會計制度》,而《課程發展》、《教師章程及職程》仍在討論中;其他補充法例仍在“等待放入議事日程”的階段,使《教綱法》未能全面有效實施。
第五節  結語
  政府的施政能否有效進行,並非只是將制訂的政策頒佈便能順利執行,政策對象的反應和態度是政策能否成功的其中一個重要關鍵。政府必須主動地從各方面,尤其是從公共輿論中吸收民意,以調整政策,增加政府的認受性。
  政府主動吸納民意,是政治交流過程得以順利運作的必要條件,卻非充分條件。作爲公衆輿論的主要構成部份,新聞傳媒能否準確搜集民意,反映民意,關係至大。而既然歷史告訴我們新聞傳媒從來就不能脫離本身的觀點和立場而超然物外,適當地對事件發表本身的評論,對意見紛繁的各方言論予以適當的平衡,便變得無可厚非。當然,任何涉及價值判斷的評議會引起偏見的危險,筆者認爲只要本着報導事實與評論分開的原則,適當的提出“主見”是必須的和負責任的表現。
  澳門的報紙注重“民生”是應該的,“沒有廣告的報紙便不能生存”亦是不爭的事實;而“民生”問題相對於政治、經濟、社會等問題亦有較少的爭議性。例如《道路法典》中的反對意見就比較集中,使人想到“民生”問題較少觸及社會的權利網的改變,是一個比較容易處理的問題,這可能是澳門報紙較注重“民生”問題的理由。而現存的社會的權利網又與各種經濟利益關係相互緊扣,假若報紙受廣告客戶的影響很大,則不禁令人擔憂報紙能否眞正克盡本份。
  比較《道路法典》與《教育制度綱要法》中報紙的態度,不難發覺,除個別報紙對某一事件特別關注外,一般都缺乏評論,對於政治性較重的事件如《教育制度綱要法》,評論就更少,而且是描述多於分析。似乎報章均不欲表露其觀點與立場。
  本澳雖有7張中文日報,但其影響力一一不論對大衆抑或對政府一一並非平均分佈的。《澳門日報》的成功可窺視出本澳中文報紙的高度一致性,以致讀者往往“忽略”其他報紙的存在。
  誠然,決策者或施政者在進行抉擇和行動時並非不受公共輿論的影響,但是,公共輿論與政策行動的關係卻並非那樣簡單和直接。施政者當然極想爲自己留個“好的輿論”,亦只有如此所要推行的政策的阻力才能減至最少。因此,中文報紙能否監督政府,得端視政府對中文報紙的重視程度。基於本澳中文日報,尤其是影響力最大的日報所宣示的言論背景,政府必然地予以重視。
  另外,衆所周知,過渡期的澳門政府只有治權而無眞正主權,這亦構成新聞傳媒“勇於”站立於政府的對立面,將來又如何呢?用一位新聞界朋友的說話:“從良好的願望出發,是希望政治制度不斷自我完善。”
  但所謂“自我完善”並非只是對管治者本身而言,而是整個社會上下各階層的完善。因此,我深信新聞傳媒應該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的扮演一個監督政府施政的角色。
  注釋:
  ①雖然各個時期傳播研究的重點均有不同,如三十至四十年代着重媒介宣傳的控制分析和內容分析;四十年至五十年代受行爲主義影響而發展了一套研究影響態度和改變行爲的理論;五十至六十年代比較重視調查法等。然而其主流均圍繞着傳播效果分析(effect analysis):大衆傳播媒介對受衆(大衆)有甚麼影響,影響的強度有多大等。詳見方蘭生《傳播原理》,台北三民書局,1978,頁33一345;李茂政《大衆傳播新論》,台北三民書局,1976,頁1一7;和劉昶《西方大衆傳播學習》,香港三聯書店,1990,頁1一29。
  ②所謂利益集團,是指因興趣或利益而聯繫在一起,並意識到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組合。利益集團是政治過程中專門的利益表達結構。詳見阿爾蒙德和鮑威爾(曹沛霖等譯)《比較政治學》,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頁199-207。
  ③行政學上的監督是指機關的上級人員(機關)運用權威促使有正式隸屬關繫的下級人員(機關)以迅速、確實、經濟有效的方法來完成其工作的一種手段。見張潤書《行政學》,台北三民書局,1990,頁389-391。
  ④見David Easton,A Framework for Political Analysis,Englewood-Cliff:1965.
  ⑤阿爾蒙德和鮑威爾《比較政治學》,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頁302-328。
  ⑥雖然澳門總督並非由選舉產生,但《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的行政首長由選舉產生。
  ⑦同⑤,頁166。
  ⑧報紙和其他傳媒一樣,只能提供“第二手的現實”,我們不能目睹或親自參與事件。
  ⑨見方蘭生,注①頁52-55。
  ⑩見龔文癢《誰主宰美國的新聞傳播?》,在“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第五期,頁28-36。
  (11)同注⑨,頁53。
  (12)參見《中國共產黨人思想寶庫》,“新聞出版”分录,頁706-760。
  (13)新聞評議會主要職責乃對新聞機構的職業道德與職責範圍等事宜發表意見。《澳門出版法》(法律第7/90/M號)第四章的“出版委員會”乃類似新聞評議會的機構。
  (14)見《澳門出版法》第一章第四條。
  (15)見《澳門出版法》第一章第三、五、六條。
  (16)見《澳門出版法》第五章。
  (17)見《澳門出版法》第四章。
  (18)1990年8月6日,澳門政府頒佈第7號法令規定,凡在澳門政府新聞司注冊的日報和周報,只須創刊半年,就可領取每月12,500元津貼。此外,在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設備時可申請利息津貼。
  (19)見元邦建、袁桂秀《澳門史略》,香港中流出版社,1988,頁209。
  (20)同上,頁213。
  (21)據報章資料顯示,《出版法》自90年頒佈至今約有八宗引用該法律控告報章。只有一宗是控告中文日報《大衆報》,案件涉及廣告內容,且獲庭外和解,其餘的被告都是葡文報紙。而92年有部份中文報紙遭檢控乃觸犯《選舉法》之故。
  (22)見吳國昌《民主派》,香港青文書屋,1990,頁132-133。
  (23)見《訊報》,1994年4月2日,“議論縱橫”。
  (24)見《訊報》,1994年3月26日,“議論縱橫”。
  (25)見吳國昌,江洵美《文化七彩·思潮八卦》,香港青文書屋,1989,頁109。
  (26)八個交通業團體是建築機械工程商會、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教車業商會、電召的士公司、重型機車運輸業商會、的士司機互助會、機動車入口商會、汽機公會。
  (27)見《澳門日報》,1991年4月25日,“新聞小語”。
  (28)見《澳門日報》,1991年6月24日,“濠江三稜鏡”。
  (29)見《市民日報》,1991年4月25日。
  (30)《道路法典》生效後,市政廳共須制訂37份規章予以配合,現已完成及通過的共有兩份:《認可/核準汽輪胎商標及型號規章》,(93年6月25日通過)和《驗車規章》(94年3月通過)。市政廳執委會副主席在94年1月14日的一次記者會上表示,所有與《道路法典》有關規章的制訂工作,預計在94 年上半年完成。
  (31)據筆者搜集的剪報材料,由91年4月《道路法典》頒佈至93年7月修改後的《道路法典》實施後一個月,本澳中文日報就此事的評論和特稿(包括沒有清楚列明所屬團體或眞實姓名的“讀者來論”)列表如下:
 日期     報紙     專欄          標題 25/4/91   《澳日》  新聞小語      細心斟酌《道路法典》 25/4/91   《大衆》  編餘小語      道路法典,罰則太重 25/4/91   《大衆》  特稿        將原《路政章程》譯爲《道路法                       典》法典中譯含意有待商榷。 21/6/91   《澳日》  新聞小語      《道路法典》宜延執行。 24/6/91   《澳日》  濠江三稜鏡     《道路法典》,“罰”法無邊!
                        (1)現行法規卅七年前頒佈,名                          爲《葡國路政章程》                       (2)交諮委員竟從未見法典文                          本,閉門造車,莫此爲甚。                       (3)假若眞箇大開殺戒,交通警                          員好唔得閒! 29/6/91   《澳日》  新聞小語      《道路法典》被批評的焦點。 28/7/91   《華僑》  特寫(範益民)   從《道路法典》延期談起重視交                       通措施合理化。 12/12/91  《大衆》  編餘小語      修訂道路法典須廣泛徵詢意見。 19/11/92  《澳日》  新聞小語      道路法典》須切實諮詢意見。 20/12/92  《市民》  讀者來論(永逸)  談車多路少與限制政府車輛使                       用。 27/3/93   《星報》  澳人澳事      《道路法典》施行前廣爲宣傳受                       贊賞交通規例宜重全面,人車疏                       導配合暢通。 7/5/93   《星報》  澳人澳事      法典內容繁復,既難了解亦乏宣                       傳。 10/5/93   《澳日》  濠江三稜鏡     《道路法典》又嚟喇!             (專題採訪)     (1)條文抽象含義模糊難界定,                          有法難依執法不易將如何。                       (2)教車業理事長劉志偉認爲:                          法典未廣納羣賢意見。                       (3)街總交通安全關注小組負責                          人認爲:宣傳交通安全最重                          要,先勸後罰以引導爲佳。 11/5/93  《大衆》  編餘小語       宣傳《道路法典》宜採有實效措                       施。 16/5/93  《澳日》  新聞小語       《道路法典》宜加強推介。 17/5/93  《大衆》  編餘小語       再談《道路法典》宣傳不得其法。
  19/5/93   《市民》  特載(原載《澳門  《道路法典》宣傳不得其法。             脈博》) 22/5/93   《大衆》  編餘小語      《道路法典》苛例影響各交通行                       業。 27/5/93   《大衆》  編餘小語      汽車業團體要求延遲執行《道路                       法典》 28/5/93   《華僑》  特稿(虞山)    《道路法典》執行徒增困擾,罰則                       重規例苛效果成疑。 1/6/93   《澳日》  新聞小語      《道路法典》初期宜重宣教。 2/6/93   《大衆》  編餘小語      《道路法典》須延期執行從新修                       訂。 13/6/93   《澳日》  風採(副刊)    《道路法典》執行備受考驗。 20/6/93   《大衆》  編餘小語      《道路法典》不合實情,市議員提                       意見。 14/7/93   《澳日》  新聞小語      《道路法典》宜對話修訂。 14/7/93   《大衆》  編餘小語      澳府漠視民情八團體考慮工業                       行動。 14/7/93   《市民》  文戈        尋求化解《道路法典》惡果良方。 19/7/93   《澳日》  新聞小語      《道路法典》宜酌情研究。 20/7/93   《澳日》  新聞小語      停工罷駛解鈴還須繫鈴人。 21/7/93   《澳日》  新聞小語      歡迎暫時中止工業行動。 21/7/93   《澳日》  一市民       《法典》部份條文不切實際,應徇                       衆要求修改以利公衆。 21/7/93   《市民》  文戈        執法嚴,行法恕。 21/7/93   《大衆》  外匯分析      中總出面調解,各方寄予厚望。             (筆者注:可能版             房執錯版頭圖) 22/7/93   《大衆》  讀者來論      《道路法典》引起社會震蕩,受打                       擊者超過12萬人。 22/7/93   《澳日》  新聞小語      大廈泊車位爲何能改用途。
  23/7/93   《大衆》  編餘小語      當局有否誠意修訂《道路法典》? 24/7/93   《澳日》  新聞小語      抓住主要問題眞誠探討。 27/7/93   《大衆》  編餘小語      執行罰款急如星火,改善交通慢                       似蝸牛。
 
  | 
  (32)參見注|(36)
  (33)同上。
  (34)《澳門日報》,“新聞小語”,1993年7月14日。
  (35)《大衆報》,“編餘小語”,1993年7月14日。
  (36)《澳門日報》,“新聞小語”,1993年7月19日。
  (37)《澳門日報》,1993年7月12日。
  (38)《市民日報》,“文戈專欄”,1993年7月21日。
  (39)《華僑報》,1993年7月16日。
  (40)見教育活動研究暨計劃室《澳門教育:概況、政策及措施》,教育司,1989,頁3。
  (41)見《澳門教育制度綱要法建議案》(草案)的引言:“……綱要法建議案已經綜合了這段時期發表的多方意見——或透過與各類社團的接觸,或透過分析報界刊登的文章,或透過與不同教育工作者的非正式接觸,或透過一九八九年東亞大學澳門研究所組織的教育改革研討會討論的結果——爲了使此一建議案成爲一個基本文件,能夠概括教育政策的發展,需要圍繞着它建立廣泛的共識。”
  (42)前教育暨公共行政政務司高偉道語。參見《澳門教育制度網要法建議案》(草案)引言。
  (43)見《教育資訊》,1991年7月,中華教育會資訊服務中心編印,頁14。
  (44)見《大衆報》報導,1991年3月24日。
  (45)見《大衆報》,“澳門社會科學會對《教育制度綱要法建議案》意見書”1991 年7月29日;及《大衆報》報導,1991年6月19日。
  (46)見《澳門日報》報導,199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