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港澳經濟分工互補的發展策略
1.總體策略:推進制度革新,建立良好的投資營商環境
近年來,澳門的投資營商環境日趨惡化,其中最重要的制約因素,是政制、法制嚴重滯後於經濟的發展,導致官僚作風嚴重,行政效率低下,法治程度低,貪污受賄盛行,已成為澳門經濟發展的重大不利因素。澳門回歸中國後,要推動經濟復甦、穩定、繁榮,加強與香港及周邊地區的經貿合作,首要的前提是建立一個良好的投資營商環境和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
1.1.推行政制改革,以循序漸進方式建立一個高效、精簡、廉潔、公正的政府和一個非政治化、在社會利益集團中保持中立的公務員體制
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政府現行公共行政架構可謂流弊叢生,主要表現為公共行政機構龐雜、臃腫,各部門之間、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之間分工不合理、職能重疊,而且缺乏統籌協調機制。這種狀況使得各部門之間權限不清或重疊,造成互相推諉或爭相插手,導致政出多門、行政效率低下。澳門政府行政程序的繁複,行政效率的低下,以及政策的多變、缺乏連續性,多年來已為外界所垢病,令投資者望而卻步。近年來雖已有所改善,但至今仍是澳門投資營商環境中的一大制約因素。關於這點,澳門社會已有共識,就是澳葡政府建制內的高官亦深有同感。其中一位高級官員就私下表示,澳門政府目前機構太過龐大、臃腫,職能重疊,不僅對澳門經濟發展不利,而且令現行經濟也難以長期負擔下去。另一位具影響力的在澳葡資企業的前負責人亦表示,澳門現行的官僚制度無法吸引外資到澳門發展離岸金融業務。因此,澳門政府現行行政架構和公務員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繼續維持現狀已行不通。香港回歸後,為適應歷史性的轉變,在公務員制度改革方面已邁出重要步伐,改革已成為歷史潮流。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把握九九回歸這一難得的歷史契機,在確保政權交接平穩過渡的大前提下,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去推行制度改革,以開拓一個嶄新的政治、經濟局面。
澳門在政制改革中,可借鑒香港的成功經驗。事實上,澳門《基本法》的制訂,已在某種程度上參考了香港《基本法》的模式。在行政架構和公務員制度方面,香港有不少成功的經驗,香港政府的綜合表現,已連續五年(1994年至1998年)被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MD)在競爭力年報中評為全球第二位,僅次於新加坡,香港公務員隊伍的總體質素亦被國際稱道,這些都值得澳門借鑒。誠然,也應該承認,澳門的情況與香港有很大的差別,其現行行政制度主要由葡國政制演變而成,與香港現行的政務官制度不同;其法律體系亦淵源於歐洲大陸法系,而非香港的海洋法系。因此,澳門政府行政架構的改革應在借鑒香港成功經驗的同時,根據澳門本身的歷史和實際情況穩步推行,形成具有澳門特色的模式。當然,最終目標是要建立一個高效、精簡、廉潔及公正的政府以及一個非政治化,在社會利益集團中保持中立的公務員體制。
1.2.推行法制改革,建立一個現代化的法律體系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實行“以法治澳”
澳門投資營商環境中的另一重要制約因素,就是澳門法律體系,尤其是商業及經濟法律體系的現代化、國際化程度低,法治程度不高,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形成。就以澳門的《公司法》為例,澳門現行的《公司法》是以1888 年《葡萄牙商法典》和1901年《有限公司法》為藍本,許多條文早已不符合一百多年後的現代澳門社會,就是葡國本身亦於1986年重新頒佈了新的《公司法》。1990年,澳門政府曾對原有的《公司法》進行修訂,可惜事隔多年仍未能在立法會通過、生效。又如澳門現行的物業轉移稅、遺產稅等,未能隨社會經濟的變遷而作出相應的修訂和調整,造成現代商業交易中的極度不便。另外,澳門的法律均使用葡語,而非國際上通用的英語,澳門的律師亦一直以葡國人或土生葡人為主,故外商在涉及法律問題時,要經過翻譯等程序,往往使時間拖延,導致商業貿易上的延誤,而法院方面則每年有長達三個月的暑假,這對於不停運作的商業活動來説影響極大。值得指出的是,澳門長期以來所形成的“華洋共處分治”的局面,使得從葡國延伸過來的整套法律制度從未能植根於澳門社會,加上現行法律嚴重滯後於經濟的發展,使得整個社會的法治程度不高,很多問題往往需要靠人際關係去解決,實際上缺乏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踏入過渡時期,隨着法律本地化的推進,情況雖已有所改善,但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地嚴重存在,成為制約澳門投資營商環境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應繼續致力於推動澳門法律體系,尤其是商事法律的本地化、現代化和國際化,借鑒香港及鄰近地區的做法和經驗,使之符合澳門當今的經濟發展情況,並有利於促進澳門與香港及鄰近地區的經濟交往。部份法律,如“物業轉移稅法”在修訂時,應考慮到有利於簡化立契程序,提高立契效率,以改變目前澳門立契程序複雜、緩慢的問題。為有利於吸引外商投資者,有關法律法規應盡量做到中、英、葡文並用,以符合國際通行的慣例。當然,建立一個健全、完善的司法體制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法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高度法治的社會,一切依法辦事,實行以法治澳。
1.3.建立有效的監察機制,重整警隊,厲行反貪倡廉,徹底改善治安環境
長期以來,澳門政府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監察機制,導致內部資源浪費,個別部門尤其是紀律部隊中的害羣之馬貪污受賄盛行,對日益猖獗的黑社會勢力打擊不力,社會治安環境日趨惡化,已成為澳門投資營商環境中另一矚目的制約因素。
在澳門,專責反貪污及反行政違法的機構是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早在80年代,受到香港及鄰近經濟高增長地區反貪倡廉的影響,澳門社會對設立反貪機構的呼聲日漸高漲,然而反貪公署遲至1992年才正式成立。該機構由於受到葡國憲法的限制及其他種種原因,明顯先天不足,其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及權限均受到很大的制約,因而實際成效有限。該署成立以來,政府架構中,尤其是某些紀律部隊中,貪污受賄之風仍然盛行,這已成公開的秘密。反貪公署因而被民間稱為“無牙老虎”,其工作側重點亦集中在行政申訴方面。對此,首任高級專員薛克在公署成立之初已承認:“長期以來,在澳門人的意念中的反貪組織是一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機構”,但澳門的“立法者從未打算設立一個具有香港廉政公署特點的機構”,這使得反貪公署作為“一個規模甚小的機構,既無特別的權力亦不具備條件在其領域施展,以回應經常困擾當地居民的一些問題”[註1]。薛克的分析可説一針見血道出反貪公署難以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應致力於建立有效的監察機制,可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借鑒香港的成功經驗,並根據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重組審計署、廉政公署、海關等部門,重整警隊形象,厲行反貪倡廉,嚴厲打擊黑社會犯罪活動,從根本上改善澳門的治安環境。
[註1]:資料來源: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1992年報
2.加強港澳經濟關係的具體對策
2.1.加強對香港及周邊地區的宣傳推介,重塑澳門形象
長期以來,香港及周邊地區對澳門的印象,主要是一個賭城,有着豐富夜生活的“東方蒙地卡羅”。前兩年,日本福田顧問有限公司董長福田就表示:對日本人來説,澳門只是一個旅遊城市,從來不是一個投資對象。這是一種對澳門的明顯誤解。近兩年,澳門治安環境日趨惡化,黑社會勢力日益猖獗,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頻頻發生,澳門作為旅遊博彩城市的形象亦黯然失色,甚至被視為東方“西西里島”,香港及周邊地區的旅客已盡量減少到澳門旅遊,更遑論到澳門投資營商。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除了要花大氣力改善澳門的投資營商環境外,還要組織力量有針對性地對香港及周邊地區宣傳推介澳門投資營商環境的優勢,重整澳門的對外形象。澳門特區政府對香港的宣傳推介,應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澳門投資營商環境的比較優勢。這可增強香港投資者對澳門投資營商環境的全面認識。
(2)新時期澳門經濟的發展路向和長期發展戰略。這可使香港的投資者認識澳門經濟發展的中長期方向,做到心中有數。
(3)新時期港澳經濟關係的總體定位。這可強調澳門與香港的分工互補關係,讓香港商人認識澳門的商機。
在宣傳推介的方式上,除了可通過報紙、電視廣告、召開投資介紹會、設立諮詢中心,在互聯網上設立相關網頁之外,可借鑒新加坡在香港電視台大登廣告的做法,並充分發揮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功能,定期組團到香港推介宣傳,讓香港及周邊地區充分認識澳門投資營商環境的優勢,扭轉錯誤的觀感,重整澳門的形象。
2.2.大力發展“亞洲的拉斯維加斯”,加強港澳兩地旅遊博彩業的分工互補
拉斯維加斯是短缺資源的城市,但在政府政策的鼓勵和有效的監督下,以博彩業帶動旅遊娛樂業和整體經濟的發展,成為當今世界著名的綜合性旅遊博彩城市和國際會議、展覽中心,在沙漠上創造了一個經濟神話。澳門要發展成“亞洲的拉斯維加斯”,加強與香港旅遊業的分工互補,具體策略應注意如下幾點:
(1)檢討改革現行的博彩專營制度。澳門現行的博彩專營制度對博彩業起步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然而,經過30多年來的實踐,其弊端亦已逐漸暴露,諸如使澳門博彩業經營出現壟斷因素,造成博彩業經營保守,傳統色彩過濃,設施陳舊,在國際及區域的競爭中逐漸落伍等問題。相比之下,鄰近地區則相繼放寬禁令,引入競爭機制,發展賭業,已對澳門博彩業構成了相當大的衝擊。目前,澳門旅遊娛樂公司的博彩專營合約將於2001年屆滿,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面臨的一項重大經濟政策,就是重新檢討改革現行的博彩專營制度,這可以説是未來特區政府在制定整體經濟政策時必須觸及而無法回避的一項帶有根本性的決策。這一決策對於澳門能否發展成“亞洲的拉斯維加斯”有重大的影響。無論是暫時維持博彩專營制度還是適時引進競爭機制,新的博彩監管制度應有利於推動澳門博彩業積極引入現代化管理,更新博彩設施,發展高科技博彩娛樂事業,提高服務質素,創造一個文明、健康、舒適、安全的博彩環境,以增強對區內及國際遊客的吸引力。倘若條件基本成熟,應適時引入競爭機制,吸引國際資本投資澳門博彩業,以提高澳門博彩業的國際競爭力。
(2)積極謀求與香港特區政府就博彩業政策達成默契或諒解。80年代後期以來,香港已有越來越多的大型豪華賭船遊弋公海,對澳門博彩業構成正面的競爭,形成很大壓力。目前,香港已有輿論贊成開賭,香港著名的政經評論家林行止就認為:當年港英政府不開賭,“有其深層的政治原因,即擔心會對澳門構成致命打擊,可能導致葡萄牙提早交還澳門給中國,從而影響香港的地位。隨着英國在1997年從香港撤退,香港開賭的時機已經成熟”。這雖然會令澳門經濟更加困難,但“救香港遠較救澳門重要,何況澳門可利用地理優勢,與深圳、珠海聯成一片,合作發展勞工密集工業。退一步看,公元2000年後,澳門和香港同為中國國土,從國際聲譽角度看,在香港或澳門開賭對中國的影響是相同的”[註2]。在目前香港經濟低迷之際,這種觀點相信頗有市場。一旦香港開賭,對澳門的旅遊博彩業和整體經濟的打擊將相當深遠。
[註2]:資料來源:1998年12月23日香港信報
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應積極與香港特區政府就兩地博彩政策進行磋商協調,爭取香港特區政府繼續維持不開賭的政策。香港不開賭,可以説是香港特區對澳門經濟的最大支持和配合。事實上,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大都會,開賭實有損其聲譽,港英政府時期尚且堅持不開賭政策,回歸中國後更沒有理由開賭。在賭船問題上,港澳兩地特區政府可透過協商以適當、可行的方式解決。澳門特區政府可向香港方面建議,仿效新加坡的做法,訂立新的海事條例,規定限制自香港開出而沒有明確目的地的船隻數量,同時限定在36小時內不準駛返香港,以杜絕賭船活動。與此同時,澳門方面亦應重視維持香港在賽馬方面的利益,不要因小失大。雙方可就博彩業政策達成默契或諒解,以平衡兩地的利益關係。
(3)配合香港旅遊業的發展新態勢,加強對澳門歷史、人文等旅遊資源的深度開發,致力將澳門建設成為具歐陸風情的亞洲旅遊渡假中心。旅遊業向來都是港澳兩地經濟的重要支柱。近期,香港特區政府已宣佈採取連串措施振興旅遊業,包括重建海洋公園、興建漁夫碼頭和郵輪碼頭等,其中最為矚目的,就是與國際著名的主題公園營運者美國迪士尼公司達成初步意向,在香港興建迪士尼樂園。假如這一龐大計劃得以實現,由於迪士尼樂園將現代科技和文化、趣味、遊覽、休閒等融匯一體,對家庭式的旅遊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這將成為澳門發展旅遊博彩業的一股新動力。
澳門要爭取這批遊客順道前來旅遊,就必須加強對澳門潛在的歷史、人文等旅遊資源的深度開發,要充分利用澳門在歷史上曾是中西文化交匯的樞紐,具有“博物館”式的城市風貌和豐富歷史文化遺產的優勢,突出澳門作為亞洲的“歐陸小鎮”的特色。在發展策略上,澳門應加強整體城市的發展規劃,對具有歷史價值的以西灣——議事亭前地——大三巴牌坊一線為主軸的歷史古城區加強保護、重建工作,強化其南歐風格和休閒情調。地產業的發展亦應避免學香港興建格調單一的高樓大廈,應發展歐陸特色的建築。與之相配合的,可創建葡國風味食品街、步行街、土風舞表演亭、葡語短期培訓班,進而強化澳門在粵港澳旅遊大三角中的特色和差異。另一方面,澳門在繼續辦好現有的國際性文化活動,如國際音樂節、國際藝術節、格蘭披治大賽車、國際煙花匯演、國際龍舟賽的同時,應重點興建一些小巧玲瓏的、具豐富文化內涵的主題景點,致力將澳門建設為具歐陸風情的亞洲旅遊渡假中心和中小型國際會議、展覽中心。
(4)加強粵港澳大三角旅遊區的合作協調。澳門回歸後,澳門與廣東的經濟合作無疑將進一步加強,而澳門與珠海的合作將成為其中的重心。目前,珠海市已初步規劃將毗鄰澳門的橫琴島開發為“國際特別旅遊區”。根據規劃,橫琴島的開發將以旅遊業為龍頭,綜合發展商貿、飲食、金融、房地產等行業,而旅遊業的開發將突出海島特色,以“中西文化交匯”為主題,向渡假、休閒、娛樂、會展、購物等全方位發展,成為一個國際性的、綜合性的旅遊區。橫琴島的開發無疑有利於澳門打破地域狹窄、資源短缺的局限。因此,澳門應積極加強與珠海的合作,研究聯合開發橫琴島的可行性,使澳門旅遊博彩業的發展與橫琴島開發配合銜接,以避免形成正面競爭,達到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效益,將澳門興建成粵港澳大三角旅遊區中獨具特色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澳門還應充分發揮1993年由粵港澳三地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成立的“珠江三角洲旅遊推廣機構”的功能,辦好“粵港澳大三角旅遊區”。粵港澳三地應形成各自的旅遊特色,將“購物天堂”與“博彩勝地”、“歐陸小鎮”以及“南粵風情”結合起來,形成分工互補、互惠互利的旅遊路線,共同提高競爭力和開拓新的旅遊市場。1999年,是澳門回歸年,中央政府應適當放寬內地居民到澳門旅遊的政策,簡化有關的手續,利用九九回歸熱潮刺激澳門旅遊業的復甦。為促進粵港澳大三角旅遊區的發展,中央政府應適當放寬跨境旅遊的限制,讓“澳門遊”的內地居民可到香港旅遊,以推動澳門旅遊業的進一步發展。
2.3.加強澳門與歐盟、拉丁語國家的經貿、文化聯繫,將澳門建成聯繫歐盟、拉丁語系國家和中國的橋樑以及中介性國際商貿城市。
澳門具有400多年東西方經濟、文化交流的歷史,長期以來一直與國際社會,尤其是歐盟及拉丁語系國家和地區保持悠久的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關系。由於葡萄牙的關系,澳門在歐盟長期享有特定的貿易優惠。1991年,澳門成為歐洲共同投資伙伴組織(ECIP)成員;1992年,澳門與歐盟簽訂在貿易與合作上的優惠協議(該協議將跨越1999年);同年,歐盟在澳門設立“澳門歐洲資訊中心”,這是歐盟在亞洲設立的第一家同類機構,該中心的宗旨,是致力加強歐盟與亞洲,尤其是中國在經濟、貿易和文化等領域的合作和資訊交流。澳門歐洲資訊中心除了推廣歐洲共同投資伙伴計劃外,還於1998年推廣亞洲投資計劃,目的是推動歐盟及亞洲中小型企業的合作,提供信息予有關企業去了解市場新動向,辨別合適的合作伙伴,並提高歐盟在亞洲的形象。
隨着九九回歸的逼近,澳門作為歐盟與亞洲地區尤其是中國的橋梁的戰略角色日益突顯。近期,歐盟知名人士委員會已正式向歐盟總部遞交了一份關於1999年後歐盟與澳門關係的報告書,該報告書認為澳門在21世紀的歐盟與中國關係中將發揮積極作用,建議歐盟採取一系列更加積極及一致的對澳戰略。而日本、台灣等亦在積極探討如何利用澳門發展對歐盟的經貿關係。日本駐香港領事館近期正積極了解研究澳門的經濟和社會情況,據了解,與美國關係密切的日本方面認為,澳門對於日本積極尋求透過第三者發展與歐盟關係具有巨大的潛在價值。因此,澳門要實現與香港的分工互補、良性互動,應充分利用這一優勢,爭取發展成為亞洲國家和地區,尤其是中國與歐盟、拉丁語系國家的橋樑和中介。具體的策略是:
(1)積極推動與歐盟、拉丁語系國家和地區建立常設的、多層次的聯繫機制。澳門應吸取香港回歸的經驗和教訓,積極加強而不是急於削弱與葡萄牙及歐盟和拉丁語系國家的聯繫。近日,葡萄牙總統沈拜奧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已表示:葡萄牙將在澳門設立領事館,這將是該國在全球最重要的領事館之一,葡文學校、東方葡萄牙學會亦將會在新的框架內展開活動。1999年3月,澳督韋奇立訪問歐盟時,已就澳門與歐盟互設代表處建成協議。而根據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決議,澳門回歸後將可以繼續作為葡語國家都市聯盟的成員展開活動。該聯盟包括歐洲的葡萄牙,南美洲的巴西,非洲的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比紹、佛得角、聖多美及普林比西等,擁有2億人口的龐大市場。澳門回歸中國後,應積極及充分地利用這些現有的渠道,並推動落實與歐盟以及巴西等,互設代表處,建立及強化雙方的常設聯繫機制。目前,歐盟在澳門已設立不少戰略性的機構,包括1992年成立的澳門歐洲資訊中心、1996年成立的澳門歐盟——中國企業家俱樂部等等,澳門應積極、充分地發揮歐盟在澳門設立的這些機構的功能,並採取優惠措施爭取歐盟在澳門繼續設立更多的不同功能的機構,將澳門發展成歐盟進軍亞洲尤其是中國的中轉站。
(2)爭取將澳門建成歐盟與中國的科技交流及轉移中心。澳門作為歐亞兩大洲科技交流和轉移中心的角色,在1998年4月上旬舉辦的“尤里卡計劃[會合]亞洲”的活動中,業已經開始突顯。該項活動可説是歐盟舉辦的歷屆尤里卡活動中參加的企業及人數最多、規模最大的一次,共有568家歐、亞兩大洲的科研機構、大學和企業,逾1000名代表雲集澳門。其中,433家共855人來自中國內地24個省市,102家共148人來自歐洲15個國家。活動期間,中國科學技術部部長朱麗蘭與葡萄牙科學技術部部長賈比利簽署了有關科技合作的聯合聲明,決定每兩年在澳門舉行一次“尤里卡——亞洲”國際技術合作會議。這種安排可以説為澳門成為歐亞兩大洲的科技交流及轉移中心提供了初步的框架。據了解,歐盟還計劃建立歐盟——澳門——中國資訊共享系統,借助先進的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歐洲與中國相互進入之路。澳門回歸中國後,應積極推動這些計劃的貫徹落實,並利用現有兩條連接香港的微波系統,兩條通往廣東珠江三角洲的光纖電纜及已投入商業服務的互聯網國際信息網絡,推動澳門資訊業的發展,借此向中國內地及亞洲其他國家和地區提供有關歐盟、拉丁語系國家的經濟、貿易、市場、科技、法律等方面的信息,同時也將中國內地的有關信息反饋給歐盟,成為歐盟與中國內地資訊網絡的連接點。
(3)積極發展成為亞洲的葡語培訓中心。澳門的歷史和社會在歐亞文化交流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除了約有3%的人口精通雙語外,澳門實際上是一個多語言的地區。澳門有10多萬華人和土生葡人持有葡萄牙護照,在1999年後可隨時進出歐盟15個國家,與歐盟與拉丁語系國家保持着獨特的文化往來。因此,澳門回歸後,應繼續積極致力使澳門發展成亞洲區內的葡語培訓中心,培訓葡語人才。這一時期葡語的作用不僅是繼續作為澳門的官方語言之一,更重要的是作為中國加強與葡語系國家和地區經濟、文化聯繫的紐帶。為此,澳門應積極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包括挽留葡語人才、創立葡語培訓學校、在大學強化葡語教育等等。與此同時,澳門也可以成為歐洲學者和商人以及計劃進入華南地區的歐洲人士學習中文的地方,成為歐亞語言交流中心。
澳門如果能在上述方面實施有效政策達致目標,則可建成為歐亞兩大洲經貿、文化聯繫的樞紐。這種發展態勢將可吸引大批中國內地、香港、台灣以及亞洲其他地區的資本和企業進入澳門,發展對歐洲和拉丁語系國家的中介性的商貿服務業,進而減低澳門對香港的經濟依賴程度,推動雙方建立一種分工互補、良性互動的發展模式。
2.4.加強港澳間的科技合作,推動澳門制造業的升級轉型
80年代後期以來,澳門作為發展勞動密集型出口加工業基地的比較優勢逐步喪失,主要表現為生產成本,尤其是勞工薪酬和廠房租金不斷上升,使得制造業的邊際利潤大幅下降,大批廠商逐步將勞動密集型工序或產業轉移到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使得澳門的制造業日漸萎縮,據統計,1997年制造業在澳門本地生產總值中所佔比重僅為8.3%,其中八成半以上是紡織制衣業。現在的問題是,維持澳門制造業(其中主要是紡織制衣業)得以生存發展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紡織品配額制度將在2004年後最終取消,澳門制造業的生存發展已面臨嚴峻的考驗。
目前,澳門工業界已積極呼籲政府和社會推動制造業的升級轉型,其發展方向是採取改造傳統產業及扶植新興產業的發展策略,從“數量型”的發展轉向“質量型”的發展,一方面盡可能利用先進技術、先進管理來改造及提高現有的傳統產業重點是紡織制衣業,以靈活快速及不斷求變進取方式,透過提升產品質素、檔次和技術含量及附加值,逐步向“小批量”、“多樣化”、“精品化”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要調動各方力量爭取短期內進行重點突破,積極扶植若干新興支柱產業,發展一批既有市場需求又符合澳門客觀環境,具有中等技術及資本密集的工業項目,例如光學電子產品、資訊技術周邊產品、食品加工、生物制藥等,投資的規模可大小並舉,衹要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就會對澳門工業轉型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無論是改造及提高現有傳統產業,還是積極扶植新興產業,都需要加強與香港、中國內地的合作尤其是科技方面的合作,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整合。其中,在改造和提高現有傳統產業方面,關鍵是提升紡織成衣業的附加值,建成與香港相配合的第二個成衣中心。據專家估計,2005年全球紡織品配額取消以後,紡織品貿易仍將受到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制肘,存在着各種無形的限制,而且世界成衣消費模式正發生明顯的轉變,需求向品質、潮流以及基本衣着兩個極端發展,處於中檔的傳統類型成衣市場則嚴重萎縮。這種態勢,使得香港、澳門等地的高附加值成衣業仍有發展空間。澳門制衣業的技術水平與香港相若,但生產成本僅為香港的一半,而且有較彈性的勞工輸入政策。因此,澳門可以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憑藉着這些有利條件,吸引香港的大型制衣廠商到澳門投資設廠,或與澳門同業結成伙伴關係,引進香港的資金、技術、先進管理經驗和市場網絡,提高澳門紡織制衣業的國際競爭力。為配合這種發展,澳門特區政府應在這方面提供相應的優惠政策,如繼續發展聯生工業村這類工業基地,繼續實行更具彈性的勞工輸入政策、積極發展相關的配套設施,使澳門成為與香港相輔助的另一個成衣中心。
在積極扶植新興產業方面,澳門更應加強與香港及中國內地的科技合作。目前,香港特區政府已制定長遠的科技發展策略,專門成立了以前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校長田長霖為主席的創新科技委員會,並採取一系列措施,積極推動香港制造業的升級轉型。澳門可通過與香港合作,充分利用香港的先進科技成果,將香港高科技中適用於澳門制造業的技術、工藝、產品移植過來,推動新興產業的發展。這方面已有成功先例可循,如近年香港華閩集團與澳門寶盛集團合資在澳門開設的企業,所生產的光學晶體產品,包括晶體材料、高精密度光學原器件、小型激光器等,在國際市場就已有良好銷路。
2.5.加強港澳地產建築業的合作協調
根據香港政府的數據,目前香港總人口已達650萬人,超過150萬個家庭,其中,僅有約50%的家庭擁有自置居所。而樓價的持續高企,使相當部份市民無力購買住房,已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這些都嚴重地制約着香港經濟的發展。亞洲金融風暴後,香港的房地產價格雖然已大幅下調,但考慮到香港政府一度暫停賣地,地產發展商場紛紛放緩地產發展的步伐,因此未來一段時期龐大人口對地產的需求仍存在着較大的壓力。
另一方面,澳門房地產因前幾年過度發展,空置了大量樓宇單位,空置數目保守估計約四萬個,令澳門地產建築業陷入空前低迷的困境。目前,澳門的住宅樓宇價格僅為香港的1520%,生活費用也只是香港的約40%,澳門的社會制度、風俗習慣均接近香港,醫療設施完善,生活條件甚至優於香港。港澳來往交通程度與香港島到新界屯門、大嶼山相若,船程僅一小時。如果澳門能吸引香港部份退休人士和新移民來澳購房居住,不僅可以解決長期困擾澳門經濟發展的房地產資金積壓問題,而且可以相應紓緩香港社會房屋壓力,穩定香港住宅價格,對於提高香港的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也有積極作用。要加強港澳兩地在這方面的合作,澳門方面應採取一系列促進措施,主要包括:
(1)解決港人在澳門的居留權和進出澳門的問題。歷史上,港人曾積極投資澳門,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港人進出澳門方便,不受限制。1989年和1991 年,澳門政府先後兩次修改來澳投資居留法,對港人在澳居住採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這對港人到澳門居留、投資有不利影響。特區政府成立後,可考慮取消有關限制,以利於港人在澳居留和進出境的便利。
(2)改善港澳兩地交通狀況,減低交通費用。港澳目前的海上客運已十分發達、方便,但是如果香港居民在澳門買樓居住,往返港澳船費仍是一筆較重的負擔。可考慮港澳兩地的客運服務實行月票優惠,降低往返兩地的船費。同時,亦可考慮興建橫跨香港、澳門和珠海的跨海大橋,港澳可以直接駕車來往,這樣將大大改善港澳兩地的交通,刺激香港居民到澳門買樓居住的意欲。
(3)健全房地產法例,簡化地產交易的手續。澳門應借鑒香港的成功經驗,健全房地產發展和交易的相關法例,以保障投資者、消費者的利益,尤其需對一些涉及房地產交易的法律,諸如《物業轉移稅法》等進行修訂,簡化立契程序,提高立契效率,以改變目前澳門立契程序繁複、緩慢,收費偏高等問題。
(4)澳門住宅的配套設施要相應完善。澳門的房地產要對港人有吸引力,除了價格因素外,其他配套設施應相應跟上,諸如良好的醫療、教育設施等等。例如興辦高質素的國際學校,不但可以吸引港人到澳門定居,而且也可吸引一些地區總部設在香港的跨國公司把部份後勤服務遷往澳門。
(5)和香港有關方面配合大力進行推介工作。澳門特區政府的官方或半官方機構可組織房地產商到香港進行推介工作,如與香港貿易發展局聯合舉辦澳門房地產展銷會,使香港居民對澳門的地產樓宇質素、價格、配套的生活環境有全面、深入的認識。
2.6.加強港澳兩地金融業的合作協調
加強港澳兩地金融業的合作協調,首先要加強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合作協調,由於港澳兩地金融關係極為密切,澳門的貨幣發行與香港都採取“貨幣發行局”的制度,且澳門幣與港元掛鉤,澳門外匯儲備中相當部份為港元,流通最廣泛的貨幣又是港元。因此,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應積極主動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建立緊密的聯繫渠道,就彼此的貨幣政策、利率走勢等有關問題進行磋商,互通信息,增強澳門防禦金融風險的能力和警覺性。澳門應與香港積極配合,盡快立法監管金融投資公司,堵塞香港外匯公司為逃避香港法例管制而來澳經營的漏洞;制訂票據結算法及完善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機制,做好防止金融危機衝擊的準備,以保持澳門金融業的穩定發展。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隨着港澳經濟的一體化,港澳兩地可考慮實行單一貨幣,這不僅可有效地減低澳門金融體系可能面對的風險,有助貨幣的穩定,而且也可大大降低兩地貨幣轉換的成本,並加強兩地的經濟聯繫。
加強港澳兩地金融業合作協調的另一方面,就是充分利用香港這一國際金融中心的有利條件,發展澳門的離岸金融業務,成為輔助香港的離岸金融中心。目前,國際上的離岸金融中心大致有三類,一是內外分離型,即國內金融市場與離岸金融市場完全隔離,離岸業務只限於非居民交易,美國紐約、日本東京是這一類的典型;二是內外融合型,即國內金融市場與離岸金融市場完全融合,居民與非居民在金融市場上可自由交易而不受限制的,英國倫敦、中國香港是這一類的典型;三是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即國際金融機構的注冊所在地,只發揮記帳中心的功能,而不進行實際業務,百慕達、開曼、巴哈馬屬這一類型。澳門作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毗鄰的微型經濟,實難以發展成另一國際金融中心,與香港形成正面的競爭。然而,澳門與香港一樣,都實行自由經濟政策和自由港政策、簡單而低稅率的稅制,沒有外匯管制,而且在政策上比香港更加寬鬆且具彈性。因此,澳門有條件發展為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而且,與百慕達、開曼等不同,澳門金融業實際上已有相當比重的實際離岸業務在操作中,澳門可以利用香港的優勢,作為其功能的延伸,發展成避稅型與實務型相結合的離岸金融中心。在這方面,澳門要爭取的目標,主要有兩類,一是全球各地設在香港的離岸金融機構,澳門可以租金及勞工成本低、政策更寬鬆去吸引,二是東南亞諸國的閩籍華僑開設的金融機構,以配合澳門作為台商投資中國內地中轉站的態勢;服務對象則以鄰近的中國內地特別是廣東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以及福建省等的三資企業為主。為配合這一發展,澳門除積極改善營商環境之外,在政策上應加快修訂離岸銀行法,對離岸金融業務實行寬減稅務措施,加快引進國際性金融機構來澳發展,擴大並改善供款和融資渠道,逐步建立資本市場。
此外,澳門還應該利用香港的優勢,培訓本地金融人才,提高金融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香港是國際第四大銀行中心,匯聚了大批高質素的金融管理人才,金融業的經營管理已具備國際水平。澳門金融業應充分利用香港這一優勢,透過引進人才、加強本地員工培訓等種種措施,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引進金融新產品,增強金融業的實力,這樣反過來亦有利於進一步鞏固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2.7.加強港、澳兩地與內地交通基礎設施的合作協調,強化澳門自由港功能
澳門要成為香港國際商業大都會功能的延伸、輔助、分流和補充,其中的關鍵是要充分發揮其自由港的功能。長期以來,澳門因為缺乏深水港和國際機場,自由港功能受到嚴重制約。隨着澳門國際機場的正式啟用通航,制約因素已集中到深水港以及澳門與內地的貨運設施方面。當初,澳門興建九澳港時,就有兩個明確的目標,一是取代內港在貨櫃方面的業務,成為澳門貨櫃及燃油專業碼頭;二是與機場和計劃中鐵路相結合,實現澳門作為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主要轉口港的構思。然而,目前的九澳港未能做到這兩點。因此,應迅速展開九澳港第二期工程,將九澳港浚深至7-9米,可停泊5000噸貨輪,以適應發展需要,並為建設更大噸位的深水港奠定基礎。
然而,由於九澳港的選址存在先天不足的問題,要作根本性改善難度很大。為此,曾有顧問公司提出一個方案,擬在九澳港離岸十多公里海面興建一人工島,在島上興建深水港,在附近海面設立配合珠江三角洲內河航運的中流作業碼頭,人工島港口預計水深可達17米,並與國際航道直接相通。根據該方案,此舉可強化澳門自由港的中轉功能,其服務範圍可涵蓋珠江三角洲西部以至西江中下遊地區。另一種設想就是加強與珠海方面的合作,在得到中央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將珠海部份具備條件的島嶼撥歸澳門興建深水港,或澳珠合作興建深水港。當然,這個問題難度較大,宜專題研究。在深水港興建過程中,可考慮引入香港貨櫃碼頭業的財團,以利澳門貨運客戶和網絡的拓展。
在改善澳門與內地貨運方面,可從水路、公路、鐵路三方面着手,通過與內地有關方面協商,重開前山水道,恢復前山河至西江的航運。同時,要加速京珠高速公路和廣珠鐵路的建設步伐,並將其延伸到澳門,徹底改善澳門與珠江三角洲乃至中國內地的交通運輸聯繫,發揮和強化澳門自由港的功能,強化澳門作為中國內地與歐盟、葡語國家和地區的“橋樑”和“中介”的地位,將澳門建設成中介性國際商貿服務城市。
至於澳門與香港在交通基礎建設方面的合作協調,從中短期來看,主要是改善港澳兩地的海路客貨運輸,降低運輸成本。在客運方面,一是要考慮降低票價,增設船票種類,如月票、每月多次往返票、學生票、優惠商務票等;二是要加強碼頭與機場、關閘的交通銜接,可在碼頭與機場、關閘之間開設巴士專線,考慮興建機場碼頭,使乘客可直接從澳門機場乘船到香港,還應簡化機場和碼頭的出入境手續,開設港人專用出入境通道和月票通道,為經常來往港澳的客人提供更多的方便。
從中長期看,關鍵是協調解決伶仃洋跨海大橋問題,當前的主要爭論有兩點:一是大橋於西岸的落腳點是單純選擇在珠海,還是選擇珠海與澳門兩個落腳點,或是另建港澳大橋;二是大橋於東岸的落腳點是選擇在屯門爛角咀還是大嶼山。由於此一大型基建項目牽涉到香港、澳門與內地的不同利益。因此,應由中央政府出面加強協調,以利於三地經貿關係的良性互動。
2.8.建立香港、澳門與內地多層次協調機制
香港、澳門相繼回歸祖國後,香港與澳門之間,港澳兩地與中國內地尤其是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之間的經貿關係無疑將更加緊密,地區內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將更為明顯。然而,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香港和澳門分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與內地亦分屬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彼此之間在貿易、投資、金融、運輸、勞務、人員往來等各個方面都存在着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中國內地各省市、各部門之間在對港澳的經貿關係上亦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關係。現時,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職能主要是協調雙方的關係,因獲授權有限,還未能完全起到全盤考慮、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的作用。因此,要推動香港、澳門與中國內地的經貿關係互補長短,共同發展,在進一步發揮國務院港澳辦的協調功能的同時,應由中央政府出面,設立一個強而有力的,由一位相當高級別的官員負責主持的專門機構負責統籌協調。
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亦應建立聯繫協調的渠道和機制,可考慮設立政府級具權威性的、有商人和學者參加的協調機構——港澳經濟協調委員會,由雙方高級官員出任協調委員會的負責人,定期舉行會晤,就兩地經濟合作的長期計劃和宏觀問題交換意見,磋商協調。該委員會可下設具體專責機構,諸如現已成立的粵港、粵澳大型基建協調小組等,採取有效措施,專責處理港澳兩地間的社會經濟問題和雙方共同關心的各種問題,如兩地居民往來的證件問題、雙方的投資問題、航空貨運的分工協作、空域的劃分和管制、大型基礎建設、博彩政策的協調、旅遊業的合作、產業的升級轉型,以及打擊走私,保護知識產權等等,以切實有效地解決兩地經濟合作中所遇到的問題,推動兩地經濟的一體化進程。
當然,香港和澳門之間經貿關係的協調機制應是多層次的,除了政府間的協調機構外,金融、貿易等各個部門之間亦應建立對口協調渠道,諸如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與香港貿易發展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與香港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等,亦應建立常設聯繫機制,使港澳雙方保持緊密的聯繫和溝通,形成官方、半官方、民間團體之間的多層次經貿關係的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