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



環境衛生

——醫生和衛生部門永遠的關注

阿尼巴爾 塔瓦雷斯*

一、引言


  眼下十分時尙的,一直極受全世界的醫生或衛生部門關注的環境問題在研究其與健康失衡、人們生病的關係。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斯在其著名的“水、家庭與場所條約”中強調,每個人應與其所處環境保持和諧關係,以免患上疾病。
  歷史記載著不同時期人與環境之間這種和谐關係被打破而導致的疾病:中世紀的鼠疫,工業革命後的霍亂和傷寒。
  如今,對這一問題的關注更加突出,凡事必論及環境至已經成為時尙。這種由技術發展和資訊便利帶來的時尙使環境衛生問題成為市民共同關注的目標,這可以由眾多從事環境問題的機構和協會的創立來證明。這種關注同樣傳達至政治權力層面,並使其訂出某些重大原則,譬如1990年歐洲環境衛生憲章就有明確規定:
  “各國政府和各公共部門有責任保護各自轄區的環境,促進區內居民的健康,確保其職權控制範圍內舉辦的各項活動不損害其他地區和州縣居民的健康。此外,每個政府和公共部門分擔保護總體環境的責任。”
  環保主題雖然成為時尙,但一直以來與環境和人們患病關係最密切的還是醫生和衛生部門,減少環境因素對人類健康的損害一直是公共衛生部門的目標。歷史上這類記載不勝枚舉。1707年,葡萄牙王國衛生長官條例就規定將“漂洗皮革和發出難聞氣味的其他東西”遷往里斯本區外!以免損害市民健康。


二.環境衛生——公共衛生醫學專業的一個分科


  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以前作為公共衛生計劃組成部分的環境衛生問題已經分離成為公共衛生的一個專業,在澳門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稱作環境衛生。
  環境衛生的定義如下:
  環境衛生是預防、減少和解決環境污染所導致之各種問題的科學和藝術。對下面三個方面進行評估有助於理解人類健康和所處環境間的關係,研究並獲得解決辦法。第一方面,直接影響人類的環境因素可分為與人類密切相關的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和社會經濟因素等;第二方面,這些環境因素—其中許多是維持生命必不可少的資源—通過不同的途徑進人我們的身體,還需分清影響我們的方式。我們可以通過分析以決定採取何種預防措施對上述主要導致生命資源質量下降來進行評估;第三方面,即使對生活在同一社會的人群,舉辦的活動也應多樣化,特別應針對每一不同生命時期的特點,開展不同的活動。
  可以將環境衛生再細分成學校衛生和一般職業衛生。

三.澳門衛生司(SSM)與環境衛生


  與任何時候、世界任何地方的衛生部門一樣,澳門衛生司矢志不移地關注著環境衛生。
  這裏要特別提出的是公共衛生化驗所單獨或與衛生司其他部門合作開展的各個監測計劃,包括:
  珠江河口的水質監測;
  離島酒店的排污監測;


  魚缸水質監測;
  海灘水質監測。

四.基本護理與環境衛生


  基本護理廳在1995年重組架構後,經我們提議,建立了一個為廳長提供支援的中心,稱作環境衛生中心,其目的是:
  “協助擬定規章條例,為各技術單位和環境領域的各項計劃提供技術支援;
  與本地區環境領域的有關部門合作。”
  1996年以來,澳門衛生司基本護理架構內開展的專門針對環境衛生問題的監測計劃有:
  本澳酒店及同類場所衛生監測計劃;
  由每個衛生中心負責的特別檢查學校、幼兒園和松柏之家衛生條件的衛生監測計劃;
  食品衛生計劃;
  水質監測計劃。
  還應特別說明的是,澳門衛生司在落實世界衛生組織建立健康城市概念方面作出了長期的努力。

五.環境衛生的更新方案


  由於本地區的特殊原因,目前尚不可能訂出一個更新方案。環境衛生中心正計劃與旅遊培訓學院合作,開展職業衛生方面的計劃。


六.衛生部門的權力與環境衛生


  如果我們注意到上文介紹的衛生定義,作者所確定的環境衛生領域的主要內容的話,不難看出,澳門衛生司一直承擔著賦予其在環境衛生方面的事務,通過開展上述各項監測計劃,防止環境原因或環境危險因素導致市民患上疾病。
  自澳門衛生司成立以來,該司的醫生一直處在關注環境衛生的前線。應特別指出的是,澳門的醫生全部是由總督閣下——澳門的衛生當局——任命的。
  澳門衛生司開展的針對環境衛生問題的每一個衛生監測計劃均由一名擁有衛生當局授予權力的醫生負責。澳門的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了醫生擁有權力,這種權力賦予醫生實際的決策權,使其成為預防各種有損人類健康的因素威脅的主要角色。
  現在,除澳門衛生司司長外,所有擁有這種權力的醫生均為公共衛生專業的醫生,或公共衛生專業更高程度的其他技術方面,并擔任公共衛生顧問的醫生。
  儘管如此,除了上述計劃的管理以外,並不是所有的決策機制都能有效地干預環境衛生。因而,急需檢討環境衛生領域的決策機制,為其從技術上正碓參預公共衛生打下基礎。


  為了更好地發揮醫生有史以來在環境衛生領域一直扮演的前沿角色,必須在考慮下列各點的基礎上,建立公共衛生發起人建議的環境衛生參預策略:
  “由生物、行為、環境和社會諸危險因素決定的衛生現狀。生物危險因素指每個人的心理和身體特性,很多時候取決於各自的基因特徵。這些特徵決定著每個人的喜好,對某些環境的感受和免疫能力;行為性危險因素指那些可以增加或減少個人得病或受傷危險的行為;環境性危險因素指那些潛在的、自然發生或人為引入的能致病或致残的環境性因素;社會性危險因素包括很多外部影響,個人對這些影響的控制能力很有限,譬如經濟状況、敎育水平、地隔絶、接受衛生服務的條件以及食物來源性質。”
  “某些服務的存在與否可以影響各種危险因素。這些服務類型包括一般衛生服務,即治療危害健康状況的生物或行為條件的醫療干預和手術,還包括努力敎育和改善健康行為的衛生推廣計劃,以及通過制訂規章條例等措施維護公眾健康的衛生保健計劃。其他一些重要的社會計劃也可以影響健康状況,譬如收入補助、失業援助、長幼供餐補助、農業政策等,還必需有收集關於衛生状況和各種危险因素信息,有助制訂正確決策的監测計劃。”
  “為制訂出正確的衛生决策,各有關部門應清楚不同選擇的風险和利益,還應承認自身知識的不足和廣泛聽取各方專家的意見。”
  如果衛生當局堅持這些原则,就能恰當運用法律赋予的職權,澳門環境衛生領域的醫生才能擔當其有史以來在環境與人類疾病間扮演的角色。



   *醫學學士,公共衛生顧問
   (吳新娟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