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訊息



環境和公眾參與

阿里斯蒂德斯·萊陶*

  隨著與環境問題國際化密不可分的經濟全球化的日益增長,各種與之相關的直接或間接信息似乎也愈來愈多。在地球這個我們“共有的家園”裏,信息可以穿越任何地理屏障來傳播。世界另一邊發生的災害,地球另一端出現的工業事故往往比發生在“眼皮底下”的環境退化或所在城市缺乏衛生措施更受重視。
  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和國際化重新提出了衡量觀念的新尺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樹立意識,而意識的建立和加強離不開豐富及良好的信息,更準確地說是:及時地收集信息并完整恰當地處理信息。
  《里約》聲明於1992年6月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CNUAD)上通過後,這些關於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原則才被制訂。
  事實上,該聲明中第十條原則,“全盤推翻”已經建立的(不良)秩序,諸如規定獲取適當信息的權利是公眾參與決策程序必須條件等。
  如果說某些(少數)國家已經制定關於環境問題的信息措施,提供參與司法和行政程序的確實途徑,方便並鼓勵樹立公眾意識及公眾參與,那麼,在大多數國家,“國家機密”或“安全”理由不僅使市民無法獲取資料,更使其不能有意識地使用資料,自由履行公民權利。
  然而,強調信息作為公眾參與必須條件並不僅僅是《里約》聲明,《二十一世紀議程》在其第四部分的“貫徹手段”,小標題為《決策過程中的信息》的最後一章(第40章)內釐定了兩個綱領性領域,他們的實施被視作保證決策程序基於更合理的信息基礎:
  a) 解決數據缺乏的問題;及
  b)改善獲取信息的途徑。
  這一章的序言表達得十分明確:“在可持續發展範疇內,廣義上來說,所有人均是信息的使用者和提供者,這裏的信息包括經適當整理的數據、消息、經驗和知識。對信息的需求遍佈由來自國內、外行政決策者以至個體和民間運動的各個層次”1
  《二十一世紀議程》中,信息與闡述貫徹手段的關鍵部分的另外一章,第36章規定的機制,須臾相關,—促進教育、公眾意識和培訓。全球可持續發展行動綱領《二十一世紀議程》一章中規定的數個綱領性領域中值得一提的是:加強公眾意識,其主要目標在於“擴大推動公眾意識,使其成為加強與可持續發展相容的態度、價值和行為等全面教育的努力的主要部分(36.9)”。
  事實上,當時(1992年)的事實正如現在的情形一樣,由於信息不足及不嚴謹,明顯缺乏關於人類活動與環境互為作用的認識,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因為沒有適當的技術、能力和競爭力,以及許多時候是由於其互相矛盾的法律規定,缺乏甚至完全沒有對信息以及與之相關的認識。
  在這種情形下,環境無疑將遭到破壞,生活條件也遠遠落後於人類發展要求的生活標準。社會的信息愈豐富,社會對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認識便愈清楚,社會將變得愈公正,愈平衡。而這種平衡在一個健全及合適的環境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這些被不少人反覆重申的“明顯道理”是如此淺白,以致不再被人記得或被置諸腦後......因此,最後我們將面對更嚴峻的環境影響,更落後的生活條件,以及更緩慢的共同發展。
  隨著不斷增加的公眾輿論和媒介的影響,人們對上述各種事實不再陌生,因而在國內、外幾乎同時產生三類行動:
  a) 制訂關於環境教育和公共信息的策略,無論是否包括專門的教育和環境宣傳運動;
  b)制訂新的法律架構,確定獲取環境領域信息的權利,以及政府提供信息和各種聽取及讓公眾參與的渠道途徑的義務;
  c)增加政策的綜合性,將環境提昇至一個明確可體現持續發展橫向性的層面。
  如果說,法律領域裏的環境在不久以前還是一種分散權利的話,那麼今天,環境正在逐漸地完整并自成體系,要將其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分離是無法想像的。環境問題不僅引發以幾何級數遞增的個人投訴,更主要的是引發運用許多憲法和法律大綱確定的,與環境有關的民間行為權利的各種民間運動,這就是必須提供信息和獲取信息的原因和結果。
  隨之而來的必然結果是,最近由36個歐洲國家通過並於1998年6月25日在奧爾胡斯(丹麥)簽署的《環境的信息獲取、參與決策程序及公平待遇公約》。經過兩年的談判過程,該公約規定了三個基本權利:環境領域的信息權,參與權和公平待遇權。
  我們相信這些事例將似“油跡”那樣不可抗拒地飄散開,形成全球性的保護屏障,使各個國家和各國人民獲得更多信息,經常性地參與有關事務,決定性地改變破壞我們周遭環境的趨勢,更主要的是從三個方面對可持續發展起實質性的推動作用,因為在世紀交接的今天,對自然資源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生態、經濟和社會各因素的有效綜合考慮,將保證1972年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歷史性宣言中的開篇語在二十一世紀比任何時候更真實:
  “人類既是環境的生物,又是其自身環境的創造者,環境不僅保證人類機體的生存,還使人類獲得智力、道德、社會和精神上的發展”。
  
  *(葡萄牙)全國環境暨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
  1 1997年6月的紐約高峰會重申了信息的這一優勢。(吳新娟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