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噪音污染源
若澤·奧古斯多·羅沙里奧·希爾瓦*
噪音是澳門城市環境惡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大部分影響人們生活的高聲級噪音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諸如產生噪音的音源、音源的傳播條件和對噪音的感受環境。就目前情況看,高強度噪音均產生於建築工程、工業生產、商業設施、汽車交通、表演場所和大量市民參與或出席的其他活動。
環境技術事務室接獲的投訴--1996年32宗與環境問題有關,其中有22宗屬於噪音1--清楚表明噪音是市民生活質素降低的重要因素。雖然像許多城市一樣,高聲級的噪音均產生於白天,但大部分的投訴均針對夜間噪音。1996年治安警察廳接獲616宗關於噪音騷擾的投訴,其中466宗是夜間噪音2,1997年首季度,投訴數目增至215宗,其中162宗是夜間噪音3。

澳門的高度集中的城市居住形式使噪音源和噪音源之間,噪音源與潛在的接收體之間的距離十分接近。另一方面,狹窄的行車道路,緊挨著馬路的高樓大廈的牆體不僅擴大了樓與樓之間的噪音,還束縛了空間,嚴重影響噪音--其車輛行駛噪音--的擴散。離噪音源太近,使人們常常處於高聲級的噪音中,這種情形比缺乏綠化區(能吸收噪音)的影響更嚴重。公共道路的路面一般為極易反射的混凝土,樓宇牆壁的貼面也是很好的聲波反射器,道路剖面的幾何特徵為增大並傳播噪音的大廈牆體和樓層間的大量反射創造了條件。大量增加的機動車輛和交通車輛匯集時的路況阻滯,使噪音音量倍增,聲源集中。這兩種情況使本來因為很多道路禁止機動車輛高速疾駛而不很高的室外聽覺壓力明顯增加。
城市的快速擴展和更新從最近幾年建築的興旺便可見一斑。遍佈各處的大量建築工地,成為高聲級噪音的產生源。正因為如此,我們對打樁機和汽錘噪音都有體會。大部分情況下,大廈工程完工以後的很長時間裏,這些噪音尚在繼續產生。遷進大廈前的裝修工程中的必需拆建和其他工作產生的使人煩惱不堪的敲打聲在整幢大廈內回蕩,使噪音污染在大廈入伙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仍然困擾著人們。
住宅和工業單位--即使是輕工業--共處於同一幢大廈或相鄰的情形也使人們更加接近噪音源,更多地暴露於噪音之中。所謂“家庭作坊”就屬這類情形。這種情況的隔音問題很難解決 --因為聲音的傳播過程十分複雜--由其是敲打產生的噪音或大廈內部有直接的傳聲通道時就更加困難。當然,產生噪音的活動在人們思考或休息這種更需要安靜、對噪音更敏感的時刻進行就愈發令人難以忍受。
氣候因素亦使公眾更多地受噪音困擾。澳門住宅的通風通常是打開窗門,修造鐵閘和窗戶的“花籠”,這使人們不用為安全擔心。從高熱的氣候條件看,這一習慣頗有道理,但從噪音傳播的角度看卻不利,而且,“花籠”還影響美觀。在這種情況下,不僅不能隔斷室外噪音,還降低了同一幢大廈內不同單位間的隔音效果。因為,從室外傳入的噪音已成為最主要的部分。
由於採用更封閉的建築方法和使用空氣調節系統,澳門的建築形式已逐漸能抵禦越來越喧鬧的噪音環境。一般來說,這些方法相對地減少了傳入樓宇內部的噪音,卻增加了往往對他人影響更為嚴重的室外噪音。而且,這些方法耗資巨大,不能惠及普羅大眾。
因此,建築師應在設計圖則的每一個步驟中將噪音作為一個基本問題加以考慮。降低噪音的方法取決於對噪音問題的關注與滿足其他功能要求的圖則設計之間的相互作用。現在,正研究修訂“城市建築總章程”4,修訂後將增加樓宇的內部環境和單位具備隔音功能的要求,以便為住戶提供舒適的令人滿意的聽覺條件。這些要求將適用於住宅、學校、醫院、工業大廈及商業大廈。
澳門立法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法例,試圖更實際地關注噪音的預防及其領域內的科技知識狀況。因此,正如大眾所期望的那樣,除以環境問題或專門以噪音及其後果為宗旨訂定的法律文件外,其他法律中亦含有限制產生噪音的規定。
“環境綱要法”5一條專門針對噪音的規定指出,為了維護公眾的健康和舒適,應與噪音作鬥爭,並列出了達到這一目的的途徑。包括訂定噪音的最大聲級和適用於噪音源的規定,以便減少噪音的傳播以及將考慮採取預防噪音傳播的措施與責任,作為批準興建樓宇或進行產生噪音活動的必要條件。
現行的“刑法典”6亦將污染--包括噪音污染--列為犯罪。這一規定允許懲戒那些因使用設備、設施或車輛產生危害他人生命或健康的騷擾性噪音的製造者。但這一規定的付諸實施尚需依賴其他確定不得超越的聲級的規章性約束或限制。然而,即使長期經受噪音會危害健康,目前仍然很難界定污染行為及其對生命的危害之間的關係,除非個案特別嚴重。
一般稱為“噪音法”的第54/94/M號法令旨在預防和限制環境噪音,尤其是那些聲級較高或居民感到不適的比較嚴重的噪音。對這一法令作補充規定的“聲學規定”7訂定了符合澳門目前情形的噪音測量方法。
7月12日的第34/93/M號法令訂定了保護處於危害身體健康的噪音環境中工作的工人的規定。這一法令要求僱主控制其設施所產生的噪音,並從技術上將其降至最低。還要求僱主注意減少工人在噪音環境下的工作時間,採取防止聽力受損的措施,監督工人執行減少噪音影響的措施,法令還規定了警戒聲級,當超過該聲級時,須進行醫療監護和定期檢查,到達限制聲級時,應採取預防和保護措施。
除了上述法律文件外,其他一些已公佈或正在擬定的較細的法律規定突出了對減少產生噪音及減輕其後果的關注,使噪音成為所有環境問題中最引人注目的焦點。
無論是“道路法典”8還是“<道路法典>規章”9,均對車輛產生的噪音--環境噪音最主要聲源之一作了規定,禁止不恰當地使用聲音信號,強制性地要求所有機動車輛安裝發動機尾氣管的消音器,限制所發出噪音的聲級。市政廳公佈的“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10訂定了測量車輛發動機尾氣噪音強度的辦法,處罰情況嚴重的噪音超標排放,有此缺陷之車輛在檢驗時應重新測試。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規章”11禁止在有住宅單位的大廈內開設新的設施,其中包括被稱為“舞廳”類的場所,要求使用限制噪音向外傳播的建築方法。該規章內未訂定聲音傳播的限度或隔音指標,但提請注意遵守規章內指定的其他規定。令人遺憾的是該規章未對卡拉OK廳作出限制,這一疏漏導致這些場所在開設後往往引起大量的投訴。
發放工業活動牌照的規定方面,主要是修訂被稱作“工業法”的第95/85/M號(12月9日)法令的方案中,訂立了限制“家庭作坊”的規定。這類設於非工業大廈內的作坊,以前無需而現在卻被要求採用適當的減輕其對所在環境構成污染後果的措施和辦法。該法令在這方面應被視作改善市民生活質素的工具,而並非像有些評論指出的那樣成為澳門發展的障礙。
總之,如上所述,限制噪音已經成為環境健康和高質素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重要性在澳門正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我們有責任努力使一切變得更好。
1 - 投訴-環境雜誌-蓮花,1997年3月,第1期
2 - 同上
3 - 投訴-環境雜誌-蓮花,1997年6月,第2期
4 - 由1963年7月31日的第1600號法律文件批準,現仍有效
5 - 3月11日的第2/91/M號法令
6 - 由11月14日的第58/95/M號法令批準
7 - 由11月14日的第241/94/M號訓令批準
8 - “道路法典”,由4月28日的第16/93/M號法令批準
9 - “<道路法典>規章”,由4月28日的第17/93/M號法令批準
10 - 刊於1994年3月9日第10期澳門政府公報(第II組)的通告
11 -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規章”,由4月1日的第83/96/M號訓令批準
*澳門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司土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