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引致的不適
瑪麗亞·奧黛德·多明哥斯*
一、聲音和人類
聲音是空間、時間和信息的信號,其重要性在於可以使人類在聲音世界裏知道自身所在的位置。
聲音環境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生活中,我們無不無時無刻地運用聽覺並通過這一感官認識環境。聽的動作,與呼吸一樣輕而易舉,只要聽覺功能沒有缺陷,那麼,一般來說,聽,對我們自己和對別人,都不成問題。
聲音的研究最初與哲學概念相關。公元前3000年,中國哲學家伏羲將音調與土、氣、火、水、風五個基本要素相提並論。很久以後,畢達哥斯拉(Pitagoras)發展了如今依然存在的和聲。近代,聲音物理學的發展僅限於樂此不疲地詳細研究音樂實用科學範圍。直到1877年,瑞萊(Rayleigh)的“聲學理論”才奠定了聲學的科學基礎。瑞萊之後,這門學科的發展主要隨通訊的發展而發展。再往後,相繼出現了生理聲學、心理聲學、建築聲學等,也許因為各個領域的發展不同步的緣故,最後才出現環境聲學。

二、聲音和噪音
“聲音的愉悅與孤寂的痛苦的反面是噪音的苦惱與寧靜的平和”
噪音的聲學定義不僅限於物理學領域,還應考慮其生物和心理特徵。事實上,與每一位聽者的“聲音史”相關的心理因素在判斷某一種聲音是否為噪音的過程中的作用可以是決定性的。在被視作不會影響聽覺的中等聲級下,判定不適的最重要的標準並非一定是噪音的強度。瓦萊(Vallet)在“城市中健康和社會事務部”的“噪音對健康的影響”(1995年巴黎出版)一書中將“不適”定義為“一種由暴露於噪音的人們表現出的不良知覺和情感感受”。
一般而言,噪音對人類產生的後果主要是影響聽力。聲音剌激超過130dB(A)就可使人感到強烈的痛苦並永久地毀壞聽覺。而使人感到不適的聲音剌激的聲級則要低得多,在30--40dB(A)之間。人們感到不適是因為聽到的聲音或聽不到聲音使其不習慣或難以忍受。
三、如何立法
如果可以比較準確地測定一個人在80dB(A)的噪音環境裡停留一段時間就會使其聽覺器官受傷,那麼,同樣的方法卻無法測定使人感到不適的噪音數值,列出一種噪音的物理特徵不難,但要定出它對每一個人的騷擾程度卻不易。
七十年代初,根據環境質量總署與國家土木工程實驗室間訂立的協議,開始了評估葡國居民對空中和道路交通噪音反應的研究。研究結果就成為訂定現行的6月24日批準的第251/87號法令“噪音總規章”關於環境噪音特徵各項要素的基礎,該規章按環境噪音的聲級對所有地區進行了分類。根據上述協議進行的研究表明,不同類的地區與市民表現出的不適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
因此,“噪音總規章”以L502這一平均聲級作為基點,對用於興建樓宇的所有地區進行了分類(見表1)。
可以肯定,交通噪音是引致城市居民不適的主要原因。據估計,約22%的歐洲聯盟居民在夜間處於超過65dB(A)的噪音包圍中。這一數據在表一中被劃為“嘈吵區”。19%的葡國居民在日間處於超過65dB(A)的噪音中,略低於歐盟的數值。現行法律尚未訂定評估公路和鐵路噪音引致不適的標準。
然而,根據地區分類和“噪音總規章”第28條的規定:“所有負責公路或鐵路交通道路規劃的部門均應考慮避免在使用道路時產生的噪音損害所在地區現有或將有的使用者。必要時,須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在評估環境特徵變化造成的噪音強度標準時,應考慮人類對環境聲學的組份中不同強度的聲音剌激的暫時性反應和對由各種聲音剌激組成的綜合數值反應。
以上分析 --儘管可能有誤差 --指出了相對某一特定參考標準的剌激而導致環境聲音強度的嚴重性。
綜上所述,強度評估中被劃為“寧靜區”應繼續保持現狀,被劃為“嘈吵區”或“非常嘈吵區”,則應避免噪音的繼續增強。表二列出目前採用的評估標準。
L50(r)- 與參考數據相符的環境平均聲級。
L50(p.a)-環境的平均聲級,包括其強度擬評估的噪音(交通道路使用時的噪音)。
(a)- 日間
(b)- 夜間
必須注意,這僅僅是一個目前被認為在現有法律和所涉及的噪音源的條件下之最適當的標準。由於研究對象數據的變異性,可以也應該用審議的方式來參考這一標準。
1曼努埃爾·科士達·羅保教授,工程師,在“97環境研討會”所作的報告:“大城市噪音的認識和初探 ”
2噪音聲級在一個特定參考期內50%的時間超過標準。
*國家土木工程實驗室高級技術員,民建工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