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政制發展
 

第一節 《中葡聯合聲明》

  1979年2月8日中葡兩國建交時,就澳門問題達成原則上的諒解。雙方肯定了澳門是中國領土,有關歸還的時間和細節,將在適當時候由兩國政府通過外交途徑談判解決。
  1984年12月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訪葡時,也曾就澳門前途問題與葡萄牙領導人交換意見。1985年5月,葡萄牙總統埃亞內斯(Ramalho Eanes)訪問中國,再次與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就解決澳門問題進行友好磋商,雙方認爲解決此一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的時機已經成熟,並同意於1986年上半年在北京舉行正式外交談判。

1.談判過程


  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前途問題的首輪外交談判,於1986年6月30 日和7月1日在北京舉行,雙方商定了會談的議程和工作方法,並就一些實質性問題交換了意見。
  中國政府在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葡萄牙政府在談判中似乎準備不足,尤其是雙方在交還日期和國籍問題上堅持各自的立場,因此,同年9月9日和10日在北京舉行的第二輪談判進展不大。10月21、22日舉行的第三輪會談雖然決定成立工作小組,專責討論修改全部協議文件草案,作爲《中葡聯合聲明》的基礎,但上述分歧仍未化解。
  這一年的11月17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應邀訪問葡萄牙,繼續就澳門問題與葡萄牙當局交換意見,並且在離開里斯本之際對記者發表談話,強調在20世紀末完成港澳回歸祖國大業,是億萬中國人民的意願,也是中國政府的決心。
  面對中國政府的堅決態度,葡萄牙在計劃2000年後才將澳門交還中國的立場上有所改變。1987年1月6日,葡萄牙國務委員會檢討中葡談判的進展,並於16日決定在2000年前將澳門交還中國。1月20日,葡萄牙外交部外交暨合作國務秘書阿·蘇亞雷斯(Azevedo Soares)訪問北京,轉達葡萄牙國務委員會討論澳門治權移交年期的結果,並與周南商討總理席爾瓦(Cavaco Silva)訪華簽署《中葡聯合聲明》的細節。中國在國籍問題上,也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允許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葡萄牙護照作爲旅行證件。從此,中葡談判步入坦途。
  1987年3月18日,中葡雙方在北京舉行第四輪談判,至23日,雙方發表新聞公報,宣佈“雙方審議了協議本文草案,就協議文本的內容取得了一致意見”,並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將由中葡兩國政府代表團團長於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草簽”。至此,完成最後一輪談判。
  4月13日,葡萄牙政府總理席爾瓦應邀訪華,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與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簽訂了《中葡聯合聲明》。經中葡兩國議會的審議批准並互換批准書,《中葡聯合聲明》於198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澳門從此進入過渡期。

2.內容簡介


  《中葡聯合聲明》是中葡兩國關於澳門前途問題的主體文件。此外,還有兩個附件:附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附件二是《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由於中葡兩國國籍法不同,雙方承諾作出靈活處理,互致《備忘录》。中方聲明,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者,無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中國公民,仍可繼續使用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但在中國領土內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但護。葡方備忘录則指出,1999年12月19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但此後任何人不得因澳門的關系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
  《中葡聯合聲明》除序言外,共有7條。其中第1條指出澳門是中國領土,中國自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第2條共12款,詳列中國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下對澳門的基本政策,而這些政策,在附件一又得到具體的說明,包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2)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職。
  (4)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5)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
  (6)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
  (7)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簽發出入澳門的旅行證件。
  (8)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爲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進行經濟活動,資金進出自由。澳門元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和自由兌換。
  (9)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10)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維持。
  (11)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
  (12)上述基本政策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3.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土地小組


  《中葡聯合聲明》第4條規定,自《中葡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過渡期內,葡萄牙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對此,中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爲了有效實施《中葡聯合聲明》,爲政權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根據附件二《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設立和履行職責(第5條)。依附件二規定,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是兩國政府進行聯絡、磋商和交換情況的機構,不干預澳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
  聯合聯絡小組由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的組長和另外4名成員,每方還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工作第一年輪流在北京、里斯本和澳門開會,此後以澳門爲常駐地,工作至2000年1月1日。其職責爲:
  (1)就《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
  (2)就與1999年澳門政權交接的有關事宜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
  (3)就兩國政府爲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等關係所需要採取的行動進行磋商;
  (4)就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
  此外,還有一個中葡土地小組,依《中葡聯合聲明》第5條規定處理有關澳門土地契約及其相關事項。自《中葡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 月19日止,澳門政府批出土地的契約不得超過2049年12月19日,且每年只限批地20公頃。此一限額,土地小組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澳門政府建議下作出調整。批地所得收入也與日後成立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平分,作爲特區政府儲備金存入澳門注冊的銀行。
  事實上,不僅土地契約,其他跨越1999年12月19日的事項,都將影響到未來特別行政區的運作,因此,都需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或士地小組磋商、審議及通過。
  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